轉自【大紀元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江姓與張姓信用卡持卡人,分別連續以信用卡、現金卡等方法向10餘家銀行借款,累計積欠銀行 450多萬及340餘萬元債務,無力償還,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破產,但承審法官在裁定聲請人是否破產時看法不同,最後裁定一個准、一個不准。

張債務人欠340餘萬

遭法官駁回聲請的張姓債務人因投資期貨、股市失利,連續以信用卡、現金卡等方法向債權人借款,總計積欠10家銀行共新台幣340餘萬元,個人存款、機車等財產總值58萬餘元,以身心有病、無力負荷等不能清償的狀態,向法院聲請破產。

法官審理張案時認為,國內銀行對於以卡養卡、造成不能償還的債務人,民國94年試行債務協商機制,只要債務人向銀行申請,即進入協商機制,各銀行立即暫停催收,試行以來,債權銀行協商成功率接近4成,且債務協商機制已於今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

法官並指出,此種社會問題,應另立法來解決,不宜依破產程序解決,如強制以破產程序處理,足以癱瘓正常司法破產機制,應由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才能根本解決問題。

捨債務協商 遭駁回

再說,張的債權人全是金融業者,且僅有10家,造成不能清償的原因,是張以卡養卡,不知卡債採高額循環利息所致,符合債務協商機制,聲請人只要向債權人申請債務協商,即可進入債務協商機制,聲請人捨此機制,反聲請較為複雜、緩慢且費用較高的破產程序,於法不合,因此駁回張的聲請。

江債務人欠458萬元

另案的江姓債務人有年邁雙親要撫養,93年6月失業後,為免年邁雙親傷心,以辦卡代償或民間小額信用貸款等方式,支付雙親開銷、醫療費用及房屋貸款,至去年4月間,發生無法負荷債務情況,至同年9月已無力清償卡債,債務總數累計達458萬3000餘元,儘管張年初已找到月薪4 萬元的工作,仍檢具債務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金額清冊等向法院聲請破產。

收入難償債同意破產

審理江案的承審法官則考量,銀行公會雖有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但其受理案件的範圍及條件中,以債務人平均每年償還金額在總債務15%以上為限。

江姓債務人的負債達458萬多元,資產只有現金30萬元,每月4萬元月薪,若依據債務協商機制所定,債務人平均每年償還金額在總債務15%以上,平均每年要償還68萬餘元,以江姓債務人每月的月薪4萬元,年薪只有48萬元,根本無力償還,因此,無法進入該協商機制的可能。

審理江案的承審法官則考量江姓債務人,每月除需支付生活費約1萬餘元,及年邁雙親的生活費1萬元,房貸8000餘元,所剩不足1萬元,連銀行最低的分期攤還金都無法支付,根本無法清償債務。

江以資產不足清償債務的破產原因,且債權人為2人以上,符合破產實益,於法有據,所以同意江的破產聲請。


銀行︰先尋求債務協商機制找出路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有關民眾欠卡債問題,銀行業者認為,政府積極介入卡債處理,已有不少卡債族抱持要不要還錢的觀望態度,連有能力還債的卡債族,也不繳款,若卡債族都不還款向法院聲請破產,不僅個人信用破產,嚴重者還可能造成金融問題,甚至造成銀行擠兌。

業者指出,卡債最大的問題還是在卡債族身上,相信沒有一家銀行是以逼迫手段來強制卡債族借錢,可是卡債族過度消費,積欠上百萬欠款還不起錢後,才反過頭來怪銀行,實在說不過去。

業者表示,目前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所訂的15% 門檻,以及循環利率,其實可以再彈性些,讓一些有心想還錢的債務人,可以還得起錢,慢慢償還欠款,而不至於走到最後聲請破產一途。

業界比較贊成卡債族先尋求債務協商機制,與銀行協商出可行還款條件,不然,像江姓債務人直接向法院聲請破產,不僅江姓債務人信用破產,債權銀行也收不到欠款,落得最後三輸局面。


法界︰反對未經協商直接申請破產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對於卡債還款問題,法界人士認為,卡債族聲請破產雖可免償債務,相對的債務人人身自由及基本權利會遭到剝奪,因此多反對債務人未經債務協商,就直接向法院聲請破產,希望債務人還是盡力還款,若非不得已走到破產一途,建議在聲請狀上釋明債務大於資產,以及透過債務協商機制仍無法還款,讓承審法官裁量時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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