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今年四月十一日施行,金管會昨日公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新規定,如果欠繳本金與利息三個月,房子即可能遭銀行拍賣,不過,貸款人可以與銀行協商還款條件。而原先的規定是房貸逾期一個月,銀行就可動用加速條款查封房子。
  金管會昨日預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第五條之一修正案。這是配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四月十一日生效施行所做的修正。依新規定,自用住宅借款人如果欠繳本金或利息二個月以內,房子不會被法院拍賣,如果欠繳達三個月,房子就會面臨被拍賣的命運。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指出,去年立法院討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時,原版本第五十五條為「自用住宅特別條款」,規範債務人進入協商階段,則不適用加速條款,即銀行不得拍賣債務人的房子,由於這項條款的後遺症太大,可能導致銀行緊縮房貸,最後立法院刪除這項條款,改以房貸定型化契約來規範。
  張秀蓮指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修正案是把現行的條文放寬,如果沒有這項修正案,房貸逾期一個月,銀行就可以動用加速條款,進行查封房子與法拍的程序,新的規定是把條件放寬為二個月,即房貸戶逾期二個月以上,銀行才可以進行查封與法拍的程序。
  草案中規定,借款人如依規定提出協商,金融機構除有正當理由外,只要借款人延期數未逾二期,且同意依原契約按期還款,其所積欠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分期平均攤還,另所積欠本金,按原借款契約約定利率分期計息,金融機構不得行使加速條款而實行擔保物權之權利。張秀蓮指出,原則上,債務人可以主張與銀行協商還款條件。這項草案預告七日,各界若有意見,仍可以修正。(中國時報 謝錦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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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上年公布呆帳大戶,各方注目,上億元呆帳戶紛紛曝光,其實,百萬小呆帳戶,銀行不會放過,民法規定債權十五年,但是,銀行續追呆帳,都會一直延,只要走法院,時效一直延,欠款不還錢,銀行真的會追百年。
呆帳戶,超過百萬戶
  土銀人員說,通常,民眾欠銀行的錢,在規定期間內沒有還,就會被銀行列為逾期放款戶,銀行會有催收人員、一直追著你要錢。
  合庫人員指出,在一定期間內,銀行催不到錢,就會把客戶的欠款轉成呆帳,意思就是說,銀行在帳面上認賠了。
  呆帳戶知多少?銀行人員估計,長年累計下來,超過百萬戶,聯合徵信中心都有記錄。不過,讓銀行吃呆帳的客戶,如果以為銀行已經認賠,欠款人以為從此自己可以高枕無憂,這就大錯特錯了!銀行還是有一組人馬,針對呆帳戶、持續討債,按照民法規定,本金可以追十五年。
  十五年過後,呆帳戶沒事了嗎?台企銀人員說,通常,銀行在這十五年內,一定會採取法律行動,例如強制執行,不會讓討債的時效中斷,從銀行採取動作起算,又可以往後再追十五年。
  例如,轉呆帳後第五年、十年、十四年,採取法律行動,追索債權的時效就這麼一直延續,針對欠款一直沒有討回來的呆帳戶,銀行就這麼一而再、再而三,追討終生不間斷。
  呆帳戶不還錢,一生就註定無法和國內各金融機構打交道。北富銀資深經理高永和說,呆帳戶如有存款會被扣押、申請信用卡保證拿不到,要開支票戶頭免談,辦貸款更不用說、銀行絕對說「NO!」。
  因為,民眾不管申請貸款、信用卡、開支票戶頭,銀行都會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看看這位客戶的信用記錄如何,對於呆帳戶,沒有銀行會歡迎。
人百年,債還是要追
  想要調些頭寸,怎麼辦?台銀人員說,只能走地下金融管道,像是找親朋好友、地下錢莊或當鋪,如果吃頭路、重新上工,薪水一入戶頭,可能被債權銀行扣走。
  就這樣,一輩子活在銀行討債壓力下,而且銀行討債,不只追著欠款人要錢,當年作保的人,統統在銀行討債範圍內。
  銀行討債無絕期,即使人已百年,討債權力不會消失,還會追呆帳戶是否有遺產?有沒有人繼承、接手這一份親人遺留下來的燙手「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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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行為分為電話催收、信函催收、外訪催收及法律程序催收等四大類,並分別制定「催收行為準則」、大打柔情牌,除適用於各銀行自行催收外,也擬將委外催收公司納入管理,讓討債行為有一套標準可依循。
  依公會擬定的催收行為共通準則中,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造成債務人隱私受到侵害的不當行為。
  換言之,欠錢人不須負刑事責任(除非有冒貸案等),最多只須負民事責任(因債權債務關係),且催收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進行干擾或催討,也不能直接向債務人收取債款或其他任何費用。
負債並無刑事責任
  電話催收的基本電話禮儀要顧、遇到債務人有特殊境遇時,也應適時表達關懷、了解,全面主打「討債柔情版」。信函催收內容也均以「柔性勸導」為訴求,拿掉易讓人誤解、或不尊重的字眼,且為保障債務人隱私,寄發信函時,將不得以名信片、傳真或在信封上使用任何文字、符號及其他方式,讓第三人知悉債務人欠錢未還。
討債步驟
◎1.繳款到期前3天=》以簡訊通知繳款人,提醒繳款
◎2.延滯1天以上=》進行電話催收
◎3.延滯7天以內=》發通知函(通知要來繳錢)
◎4.延滯14天以內=》發催告函(催收告訴)
◎5.延滯31天以上=》若個人資料有不動產、土地等擔保品,銀行將進行聲請財產保全程序
◎6.延滯91天以上=》一、銀行寄發存證信函
            二、進行法律追訴(民事訴訟)
            三、進行面對面外訪(如察訪戶籍所在地、聯徵中心資料)
◎7.延滯150~180天=》銀行轉列呆帳、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AMC)進行委外催收
註:上述流程僅針對無擔保債務,如卡債、信貸等,實際狀況以各銀行內部作業為主
資料來源:銀行業者
委外催收行為標準化準則草案
催收行為/內容
◎電話催收:1.電催過程須全程錄音、且須有一定保存期限
      2.催收時間上午7點到晚上10點止
      3.不得持續、或在非催收時間進行催收
      4.遇債務人有特殊境遇,應適時表達關懷之意
◎信函催收:1.不得以明信片進行催收,信函須密封,保障個人債務隱私
      2.不得以傳真催收,避免傳真內容遭他人閱取
◎外訪催收:1.應配戴員工識別證、2人一組進行外訪催收
      2.談話內容須全程錄音
      3.催收時間上午7點到晚上10點止
      4.嚴禁使用暴力、肢體碰觸、張貼大字報、噴漆塗鴉等,導致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
        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資訊。
◎法律程序催收:在接獲法院通知出庭時,不得勸使當事人無須出庭,以利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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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親內之財產移轉需申報贈與稅,每人每年之贈與免稅額為111萬元。所以,您母親將房屋移轉過戶予您一人或您與弟弟二人共同持有,當年度贈與之免稅額也是111萬元,超過部份需繳納贈與稅。土地及建物(房屋)移轉是以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贈與稅,並不是以市價行情來核算。代書查詢應繳納稅金約20~25萬元,應該是包括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印花稅、地政規費及代書費。如果一定要能一次過戶的方式,是無法節省稅金的。
  請您先仔細核算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贈與稅應繳納金額,如果需繳納之贈與稅金額還蠻多的,是有二個方式可以節省贈與稅。
方式一: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即可節省贈與稅。
方式二:您母親可以先將土地(全部或持分)移轉予您的父親,再由您的父母親一次移轉予您一人或您與弟弟二人,即可省下贈與稅,但是需仔細核算,因為夫妻間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但需繳納印花稅及登記規費。
土地移轉現值:請參考土地登記謄本之公告現值、申報地價或上網查詢。
建物移轉現值:請參考房屋稅繳款書之房屋現值或至稅捐處申請。
贈與移轉之契稅(房屋課稅現值)稅率為6%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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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銀行遭金管會裁罰五十萬元。裁罰的原因,是因為台新銀行中壢分行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有兩戶已經取得不動產抵押權足額擔保,但台新仍徵提「連帶保證人」。已違反銀行法的規定,因而遭到金管會裁罰。
然而,一般民眾卻鮮少知道,「連帶保證人」與「保證人」之間有什麼樣的差異。尤其,在日常行為中,許多事情多需要保證行為,因此,民眾更要特別留意。
民法第739條中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根據字面上的意思,就是當債權人無法向主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強制、拍賣其財產等)時,才能轉而向「保證人」要求履行債務。
也就是說「保證人」在法律上,可享有「先訴抗辯權」,可以在實體訴訟程序進行前,先行提出抗辯,一旦提出後法院即可依程序不符,而不審理案件內容,對於保證人具有相當程度的保障。
至於「連帶保證人」,則是指放棄「先訴抗辯權」,也就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只要當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對「連帶保證人」進行追討,要求清償所有的債務。(民法272條、273條)
在台新銀行的案例中,為了避免銀行濫行債權,因此在銀行法12條之一的規定中,銀行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與「消費性放款」時,若債務人已有提供足額擔保,銀行就不得要求徵提「連帶保證人」。也就是因為這個規定,讓台新銀行受罰。
所謂「自用住宅放款」與「消費性放款」,前者指無住宅的國民,申請自住房貸。後者則是指包含修繕房屋貸款、耐久性消費財產(車貸)、支付學費(學貸)、其他小額貸款、信用卡循環信用等。這些項目,只要債務人提出足額擔保,銀行就不得要求「連帶保證人」。
以往銀行行使債權時,經常造成簽名的「保證人」,最後成為實際負擔債務者,「保人」等同「人呆」,受害者相當多。因此,在民國88年的民法新修正條文中,明訂「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即要避免不平狀況發生。但銀行仍運用多種方法,來逃避這個規定。
常見的方式,是在繁雜的契約條文中,加上「放棄先訴抗辯權」的條文,或加入「連帶保證」的字樣。只要在這份契約上的保證人簽名的話,那就等同「連帶保證人」,得負擔所有的債務。因此民眾在簽署契約作保前,為求自保,最好還是先詳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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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人士說,新修正民法繼承編通過,不僅衝擊銀行貸款,連民間借貸也受波及。錢莊可能會加重討債手法,確保債權;欠債還不出的人可能更容易輕生,讓債務隨著死亡而煙消雲散。
金融界人士說,「限定繼承」法律只能規範到銀行,對於一般民間債權影響還有待觀察。但如果弱勢民眾不易從銀行貸款時,只能被迫轉往地下錢莊借款,可能會促使地下錢莊業者採更嚴格的放款條件;一旦發生債務可能要不回來時,業者的暴力討債手法將更激進。
舉例來說,以往地下錢莊可能會對債務恐嚇、撒冥紙,「以後地下錢莊只要發現債務人往生,繼承人可能被綁起來,看他能吐出多少算多少」;「有投保的人,也可能乾脆變更保險受益人,反正只要保險理賠金不要在繼承人名下就不會被抵債。」
此外,金融人士更擔心新版民法繼承編會加速債務人輕生念頭,因為以往債務人家中若有未成年子女,因「父債子還」,債務人在生前若有辦法,可能還是會盡力想法解決債務,以免拖累子女。但改採限定繼承後,債務人在欠下龐大債務,發現「漏洞太大,一輩子無法解決」,債務人可能會想用「死」來解決,「反正人一死,什麼債務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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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種類:
扣押命令:法院通知公司,先把薪水扣下。但是,只准扣不准收,換句話說 ,你錢收不到,銀行也收不到,但是利息還再算。
收取命令:法院通知是銀行可以開始跟公司收取了,但是,只要有其他銀行想併案扣薪,法院都會在薪水1/3的範圍內准許的。不過,各家銀行扣到的錢非常的少,也等於是在繳利息而已。
支付轉給:就是公司把扣下ㄉ錢送到法院。6~12個月後,法院再看總共幾家銀行進來分,按比例發放。但是,這6~12個月ㄉ利息銀行不會停止計算。
移轉命令:就是法院將向公司收取薪水ㄉ權利交給那家銀行自己去跟公司處理。換句話說,這個薪水的收取權利已經被那家銀行扣走了,其他銀行不能再從剩下的2/3去扣。所以,扣薪的公司會僅限一家。比較容易扣到本金。
2.建 議:從上面可以知道,移轉命令對於債務人的還債最有幫助。不過,也有法院會在移轉命令發出後,還准許銀行併案的。這裡,我會建議,欠款人可以試者請法院書記官向法官說明上述的問題,希望用移轉命令,讓被扣的錢能做最有效的運用。
3.補救措施:要是扣薪確實會影響到生活時,可以請法院少扣ㄧ點。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聲明異議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條,內容如下: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禁止執行之債權)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就是公司的薪水),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條 關於第一百二十二條部分:
(一) 本條所稱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是否生活所必需,應就債務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人數及當地社會生活水準等情形認定之。
(二) 債務人應領之薪資、津貼或其他性質類似之收入,除酌留債務人及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外,得為強制執行。
ㄧ般的判斷標準
就是薪資-生活費( 所得稅的免稅額/12:74000/12=6000)-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需( 所得稅的免稅額/12: 60000/12=5000)-幼童教育( 學費 )-ㄧ般房屋租金( 這點不ㄧ定 )-必要保險費用(勞、健保費用)
舉例:
薪水24000---應扣薪8000元。
但24000 - (生活費6000) - (扶養父母5000*2=10000) - (健保費500*3=1500) – ( 房屋租金視狀況5000 )=1500。
(差6500) 這就是你可以向法院主張減少的部分,只要將每月固定支出,附單據(證明)向法院聲明異議即可。
4.執行的發動時間:
一般執行:支付命令確定(約45天)+申請執行(約15天)=60天 。
民事判決確定(約75天)+申請執行(約15天)=90天 。
假扣押執行:假扣押聲請(約7天)+申請執行(約15天)=2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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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查封函:就是通知你要到你家、查封冰箱、電視...的信件
建議的處理方式如下:
1. 真正能查封你東西的只有「法院」,而法院的公文ㄧ定會有「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的字樣。其他的都只有通知的性質,並不能真正的去查封。
2. 那法院如何判斷哪些財產可以查封呢?
(1)名下的財產:不管不動產、動產、薪水、股票、銀行帳戶.......都可以查封。
(2)其他動產:有些財產雖然是你的,但是,因為沒有登記( 例如上面的電視機冰箱…等 )
所以,要用下面的方式判斷:
A.房屋所有人是誰?通常是誰的,裡面的東西就是誰的會被ㄧ起查扣。
B.雖然,不是所有人,但是是「戶長」,可以被認定為家中物品的所有人。
C.不是所有人、戶長,但是承租人。也是可以被認定是家中物品的所有人。
由於銀行不可以也不敢亂查封無法確定所有人的物品,所以,不用過度擔心。
其實,銀行一般很少會查扣動產( 只有在賣房子時,會ㄧ併賣掉家中物品 ),而法院查扣動產前,還是會發文通知你。要是查扣當日,並沒有「找到」這些動產,就沒辦法查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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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聯合徵信中心(一般簡稱聯徵)的規範,財政部92.08.18台財融(二)字第 0920039069號函核備及公告之當事人資料揭露期間為:
(一)逾期、催收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呆帳紀錄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二)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三)破產宣告紀錄,自宣告日起揭露十年。
(四)信用卡資料
(1)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之日起揭露五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三年,但最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2)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3)信用卡戶繳款資料揭露期限,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三年。
(五)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六)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資料來源: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http://www.jcic.org.tw/)
【提醒您】
上述聯合徵信中心的規定,已有部分於93及94年1月16日起略做修正:
第(一)點:逾期、催收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第(二)點: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六個月。
第(四)點(1)小點: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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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破產」指的是在「聯合徵信中心」被註記了信用不良的紀錄
(如信用卡強制停卡、帳款逾期、退票、破產...等)
與法律上的破產並不ㄧ樣。並不需要向法院聲請
簡單來說,就是連續三個月不向銀行繳款
經銀行報送聯合徵中心,達到凍結欠款人信用的效果
信用破產後,除了會被銀行註記(強制停卡、帳款逾期、退票、破產...等)
這些信用異常的紀錄外,還會發生下列的效果:
1.被銀行列為信用不良客戶而導致將來欲向銀行週轉資金的困難(包括向代辦公司的申辦)
2.構成銀行貸款(例如房貸、信貸、信用卡…等)契約加速終止條款效力的發生。
也就是會立即喪失分期清償或是享受循環信用的條件(實際仍須視各合約內容)
而需一次繳清所積欠的全部金額
很多人就是在這種無法一次處理全部債務的情況下,開始背負著高額的利息與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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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付命令上最後寫中華民國○○年○○月○○日是支付命令的作成日,但異議要從支付命令送達日開始計算,於20日內提出,不是支付命令的作成日開始計算,所以收受支付命令的日期很重要,關係提出之異議是否合法,支付命令上的債務人姓名是誰,那就是誰去異議,如未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
不用到法院買狀紙,用word繕打,狀紙不必有格線,格線是為便利寫狀紙的人而設的,如果用電腦打,不必有格線!將「例稿」複製轉貼到word,將姓名、地址、法院案號(○○年度促字第○○○號支付命令)、股別寫清楚,到服務台親自遞狀。
異議主要是使支付命令無法確定,否則,爭執實體問題已無意義,因為強制執行即將開啟,執行法院會查扣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包含存款、房屋或土地)。
如果異議合法,民事法院會通知開庭,或是先進入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還是回到訴訟上,債務人會變被告,債權人會變原告,爭執的實體問題可在訴訟上提出,由法院實質審理原告有無理由,所以異議狀上對於實體問題不用翔實記載。
【例稿】(參考司法院網站內之訴訟狀例)
民事異議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新台幣 元
聲請人 李○○ 住:○○市○○路○○號
(即債務人)
債權人 王○○ 住:○○市○○路○○號
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事:
異議人於○○年○月○日收受貴院○○年度促字第○○○號支付命令的送達,命異議人於20日內清償債款。但由於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向貴院提出異議。
此 致
台灣○○地方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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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薪水債權有數額的限制,薪水債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所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依該條規定之方法強制。然而,並非債務人全部的薪水均可以執行,以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現行法雖未就薪水債權不得扣押之部分明確規定,但實務上認為,薪水並非全部維持生活所必須,如除去最低必須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強制執行(五七台抗一六二判例)。而就扣薪三分之一的比例,並非不得變更,仍應就具體個案,斟酌債務人之薪水數額及扶養家屬之人數,決定扣押之比例。對於扣押之比例如有不服,債權人或債務人均得聲明異議請求救濟。故債務人可就依其具體個案,對其扣薪三分之一部份,如有不足供其生活所必須,可聲明異議請求救濟。
依強制執行規定,強制執行薪資最高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但並不是所有的債權人都可查封三分之一,是所有的債權人都在三分之一以內作分配,三分之二是債務人可以留下的薪資,其係為顧及債務人的生活所須最低標準,計算式如下:
假設薪水是3萬,只能強制執行扣1萬,但有二個以上債權人對其每月薪資為強制執行,就依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來分配1萬,如果甲債權是150萬,乙債權人是50萬,就將1萬元分成四份,A分得四分之三(7500元),B分得四分之一(2500元),以此類推。
抵押借款部份只能針對所抵押借款之不動產有優先受償權而已,如果抵押權人強制執行抵押權以外之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仍為普通債權人,並無優先受償,地位仍與其他債權人同等,唯針對所抵押借款之強制執行部份,抵押權人於設定抵押權之金額範圍內有優先受償權!
例如:不動產被銀行設定抵押權新台幣350萬元整,但實際借款金額為350/1.2=約290萬,但債權人對銀行欠有卡債80萬,如果此不動產經法院拍賣,此銀行之分配款如下:
第一順位分配款為290+60(卡債)=350萬(抵押權金額範圍內)
普通債權部份金額為290+80-350=20萬...這20萬要與其他無抵押權之債權人依比例分配。
以上是以未計息計算,如加入利息及稅金則算法又不同,通常法院原則上只會執行債務人薪水的三分之一,不論債務人多少人、不論債權額多大,所以這有可能是法院在執行時,有二個股在進行,所以疏忽了,應該請第三人(也就是你的公司)發函一個第三人異議狀給執行處,說債務人(你)已經有一個執行在了,請他們重發一份執行命令將所有債權額只限制在扣薪水三分之一之內去比例受償。
強制執行法第31條 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繕本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並置於民事執行處,任其閱覽。
強制執行法第32條 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
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
強制執行法第32條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也就是說,不管多少人來強制執行都只能查封薪資總額三分之一,然後共同參與分配,不會每一次都扣薪資總額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之Q&A:
Q1.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沒有勞保資料,薪資所得亦沒有報
稅,只有健保資料,這樣是不是還可以查到債務人的工作地點?
A:若照規定來是不行!
Q2.如果知道工作地點就可以請求強制執行嗎?
A:如果有用債務人名義發薪,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沒有用債務
人名義發薪,不可以強制執行!
Q3.如果每個月的收入都已經不敷支出了,是不是還必須優先被
強制執行扣款?
A:是!
Q4.還款的金額是不是還有商量的空間?
A:沒有,強制執行將扣薪水基本上最高為薪資三分之一,為保
障人民的生存權,銀行僅想增加,不可能減少!但礙於法令,基
本上只能扣薪三分之一。
Q5.如果薪水的大部分是要歸還民間借貸,遭到強制執行後是否
依強制執行為優先償還?
A:民間借貸之償還,若非透過法令,其償還與法令無關,強制
執行優先償還,民間借貸若無執行則無法參與分配,依法令不管
幾份執行名義,基本上僅能扣押薪水三分之一,就其扣薪三分之
一來參與分配!
Q6.是不是本票裁定只是先拿到債權憑證,確定債務人有收入才
請求強制執行扣款嗎?
A: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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