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清條例開始後許多債務人都紛紛詢問目前債務的問題,其中詢問度最高也是債務人最想知道的就是:目前已經面臨強制扣薪的情況,還可以申請更生程序嗎? 其實不管之前債務已經判決確定,或是正要開始強制執行,債務人都可以在繳款有困難的時候,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選擇以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其中的規定有提到,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會依法審核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只要法院進入該程序,所有的無擔保債權人,例如銀行、保險公司等,都必須依照更生或清算程序來行使債權。 所以如果債務人有房屋貸款這種要設定抵押的債權銀行,只要是債務人沒繳房屋貸款,房子是會被拍賣的,而其他債權銀行在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之後,不管是準備開始或是已經進行中的強制執行,就應該要停止了。想像每位債權人都想保有債權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剛好繳款能力未能分配到其中欠款的債權銀行,逾期繳款後會導致銀行強制扣薪1/3,對債務人而言,要再有餘力來申請更生或清算都是不太可能的,別忘了債務人還要生活當然最少也需要留部份的收入來支付生活開銷,所以才會有這個規定好確保所有的債權銀行都能在公平的立場下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如果債務人在有房屋貸款的情況下可以在聲請更生時,先和房屋貸款銀行達成還款的協議,再將「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還款方案納入更生方案,只要法院認同也接受,當然房屋貸款銀行就不能對該房屋行使抵押權,例如:拍賣房子。另外,還要提醒債務人法院受理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到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還會有一段等待時間,如果債務人擔心持續強制扣薪或是房子最後被拍賣,可以在聲請更生或清算時,也同步和法院聲請「保全處分」,交由法院對債務人的薪水和房屋施以保全處分,禁止所有的債權銀行強制執行。
相信債務人在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足夠的生活費用來維持正常生活,或是無力繳款而房子被拍賣時,債務人也將會因此無家可歸,這時將會發生很多悲劇而造成社會問題,所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都是要確保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期間內仍能保有最基本的尊嚴和居住的權利。希望這個法案能有效解決債務人的債務問題,讓債務人都有能力繼續生活,讓黑夜的日子過去,勇敢面對未來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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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
A:1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或從事小規模營業,2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3無擔保或無優先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亦4未受清算或破產宣告的人,皆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Q2:沒工作能更生嗎?
A:如果您目前無工作或是無收入,將無法進行更生程序,因為您無法持續還款,當然無法更生,甚至您連協商都不能成功,所以請您趕快找一個穩定的工作!這樣才能真正的順利處理債務。
Q3:聲請更生要準備什麼東西?
A:債務人聲請更生應該要在聲請狀內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有自用住宅貸款的債務人,應表明是否已興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Q4:開始更生以後,銀行還可以繼續強制執行我的財產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但是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如不動產抵押權人之債權則仍然可以進行拍賣等強制執行程序而不受影響。
Q5:銀行跟我說他們已經開始查扣我的薪水,或是已經對我的房子進行假扣押了,我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是真的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因此即使有部分債權已經開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6:開始更生以後,抵押權人可以來拍賣我的房子嗎?
A:若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沒有與債務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之後,債權人仍然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屋。
Q7:更生方案要記載什麼?有規定要還幾成才可以免責嗎?
A:更生方案必須記載1清償之金額、2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及3最終清償期,如果債務人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有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者,應一併記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於更生方案。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還款的成數。
Q8:聲請更生有規定幾年內要清償完畢嗎?
A:最終清償期,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的隔天起算,不能超過六年,但是有特別情事的話,可以延長為八年。
Q9:我有房貸500萬,銀行說如果我一期未繳就要用加速條款視同全部到期,我可以跟銀行協商在更生期間內不要拍賣我的房子嗎?
A:債務人可以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並且在更生方案記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若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沒有與債務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之後,債權人仍然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屋。
Q10:更生方案一定要召開債權人會議並得到債權人全體同意嗎?
A:債權人會議並不是非召開不可,法院可以決定要不要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如果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對於更生方案只要有出席會議之無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二分之一,就可以可決更生方案。如果法院不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用書面詢問債權人的意見,債權人逾不以書面回答,就視為同意。經過可決的更生方案,法院除了有特殊情事外,原則上要予以認可。更生方案未可決者,如果法院認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更生方案條件公允者,也可以直接予以認可。
Q11:我提出的更生方案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法院也不予以認可,該怎麼辦?
A: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者,會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此時聲請人直接適用清算程序進入清算。
Q12:我已經開始履行更生方案,銀行還可以對我的連帶保證人行使權利嗎?
A: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所有的權利不會因為債務人聲請更生而受到影響,因此銀行仍然可以選擇對保證人請求清償或是拍賣掉別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擔保之不動產。但若在更生方案裡,雙方已經達成共識者,則銀行或保證人都必須依更生方案的內容行使權利。
Q13:我已經將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全畢,可以免責嗎?需要向法院聲請嗎?
A: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已申報的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都視為消滅。債權既然已經當然消滅了,就不必再向法院提出聲請做出免責的裁定。
Q14: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後,我還可以反悔嗎?
A: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之後,原則上就必須按照更生方案清償,如果不依照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可以以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更生保證人、提供擔保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的人為強制執行。此時法院可以依債務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進行清算程序。
Q15:我在更生條件尚未履行完畢前,因為生病被裁員沒有工作收入,該怎麼辦?
A:債務人因為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可以聲請法院延長清償期限,但延長不能超過兩年。如果延長有重大困難的話,只要債務人已經清償達更生方案所規定清償數額的四分之三而且各債權人所受償的總額已經超過原本若進行清算程序所可能拿到的數額者,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Q16:我之前跟了一個會,但是會首後來惡意倒會捲款-逃,他欠我們會腳的錢也可以透過更生程序來解決嗎?
A:債務人因為故意侵權行為所應負擔的債務,除非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否則不能得到減免,即使在更生期間結束後,仍然必須償還因為故意侵權行為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Q17:有保證人能更生嗎?
A:債清條例第 71 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解答:您的保證人不因為您更生了就不需要負保證責任!表示您的單筆欠款保證人還是要幫您還錢。
債清條例第 77 條。第三人因更生所為之擔保或負擔之債務,不因法院撤銷更生而受影響。解答:更生或清算時有保證人,但債務人更生清算被法院撤銷後保證人還是要保證。
債清條例第 137 條。免責裁定確定時,除別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解答:原本信用貸款的保證人還是要幫債務人償還尚未清償的信貸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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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
三大招 1.提出擔保聲請 2.找債權人協商 3.親友人頭投標
購屋是人生大事,幾百萬元的頭期款或貸款對一般上班族來說可能是大半輩子積蓄,不過有些人購屋後,卻可能因為其他原因讓房子淪落法院拍賣。法拍仲介業者指出,就算是已經被法院查封拍賣的房子,屋主還是有解套的辦法,把自己的「殼」救回來。
104法拍業者指出,如果被拍賣是「卡」在屋主債務部分的爭議,如做生意的貨款到期,因為貨品有瑕疵而拒付,遭對方聲請強制執行,此時屋主自立救濟的辦法,即是向法院提出擔保聲請,暫時停止拍賣,等待民事訴訟勝訴後,就能解除拍賣。 (參考債務更生諮詢)
第二招是直接找債權人協商,暫緩執行拍賣,因為債權人有權利聲請「暫緩執行」兩次,每次三個月;或者雙方談好條件,先支付部分的債權金額,撤銷拍賣,這兩種辦法都可以停止拍賣,等房子出售後再來解決債務。 (參考債務更生諮詢)
法拍業者根據過去的經驗分析,其實屋主的房子被拍賣,不論對屋主與債權人來說,都是兩敗俱傷的事,只要屋主表示善意,大部分債權人都不會太堅持。畢竟債權人的主要目的,是要從拍賣中取回債權,因此他們也不希望耗時過久或是回收的金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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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法上路之後,許多卡債族心中打定主意,勢必在前置性協商讓它不成立逕而走入債務更生,有這種想法邏輯沒錯,但必須注意幾個細節!
1. 債務更生還款方案是否能為法官所接受:
債務更生方案寫低於2成,勢必法官一定要召開債權人會議。
ex:總債務100萬,每3個月還款6,500元,六年總共還款156,000元,還款低於2成。
債務更生方案寫過高,那就直接在前置性協商拉長年限就好。
ex:總債務100萬,每3個月還款30,000元,六年總共還款 720,000元,約還款7成。
那是否再延長1-2年即可完全還清債務,那麼前置協商15-20年來攤還會較輕鬆。
2. 針對保全處置方面,是指自住房屋與扣薪:
有些投資客房貸與車子有牽涉到生財器具要注意填寫。
另外一般上班族有扣薪問題也要記得提出財產保全之聲請喔!
3. 針對連帶保證人部份,雖然債權人在債務人執行更生程序完畢免責後,不得向債務人作債權的權利行使,但卻不影響債權人可向連帶保證人作債權的權利行使。
所以當卡債族需要進入更生來處理的話記得要將連保債務一併納入喔!
另外,若因為自己的欠款導致他人產生連保債務也要盡到告知的義務!
4. 聲請更生後是無法提前清償,信用恢復是在更生執行完畢後四年。
不管是債務更生或與銀行協商都是解決債務的一種方式;
不要一昧聽信坊間誇大不實的宣傳手法誤導自己一定要債務更生,
任一種處理債務的方式都各有其優缺點端看個人情況來選擇適合的方式,
建議在選擇前要多方去了解此方式對個人的影響及詳細的申請流程喔!
債清法的本意是要債務人在一定的時間內依實際償還能力來還債;
並非讓債務人採取投機取巧的方式來規避自己應負擔的責任,
希望每個有需要債務更生的債務人能夠勇於誠實面對債務問題喔!
建議卡債族們多注意新訊息,畢竟這是難得能夠好好面對債務的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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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是債務人滯欠A銀行債務(貸款、卡債等)
A銀行可以直接圈存(也就是所謂的凍結帳戶)債務人於該銀行的存款,通常凍結的金額就是滯欠的金額。
2.債務人欠債權銀行A銀行的債務,A銀行想要凍結債務人在B銀行的存款,必須要透過法院的執行命令。
而執行命令必須向法院聲請,通常聲請來源有幾項:
1.假扣押或假處分。
2.取得執行名義(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和解筆錄)後聲請強制執行。
帳戶凍結有多種情況
1.靜止戶~若近兩年無交易且存款餘額低於5000元以下,即會列為靜止戶;均無法再交易。
2.因欠款被圈存~若跟銀行有借貸往來,繳款逾期達圈存標準,銀行為保障債權,即會針對帳戶持有人一定金額做帳戶圈存;還是可以存入,只要有餘額達到欠款金額以上的錢才可以動用。
3.被通報警示戶~若帳戶被人冒用(或本來就是)被受害人報警通報銀行;設警示戶,警方會通知帳戶持有人到案說明。
4.其它~如有被法院通報也會凍結。
結論~不是一般人可以凍結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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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正卡人會影響副卡人的信用嗎?
副卡使用人須為正卡使用人員負連带保證責任,信用卡屬於定型化契約副卡人必須遵守。訂型化契約屬財政部公佈,其法律性質屬行政命令,法官乃依其職權獨立審判案件不受行政命令拘束。未成年可提異議免承擔正卡人債務。一般副卡人仍需負責,相對信用會受影響銀行會向副卡人執行資產查封程序。
2.如被執行1/3扣薪,退休金會被執行嗎?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及勞工退休條第29條規定請領退休金權利不得扣押,存入帳戶內視同存款會被凍結。
破產宣告:破產法第82條規定禁止扣押之財團不屬破產財團。
3.企業負責人債務未處理會影響公司運作嗎?
區分:
1.獨資(企業社)→個人債務(公司債務)→會影響運作。
2.股份2人以上公司→個人債務不會影響公司營業收入及公司戶頭存款,公司債務會影響公司戶頭存款。
4.債務未處理與破產會不會影響保人,需負什麼責任?
保人區分一般保證及連帶保證,一般保證人可先訴抗辯權要求先向主債務人追償。連帶保證人沒有這項權利,直接對債務負責,銀行以連帶保證契約簽定,不論托管或破產保人都要負情償責任。資產被查封或執行1/3薪扣,不得異議。
5.銀行可以申請凍結收入嗎?
1.存款6個月以上銀行向國稅局申報,債權銀行向國稅局申調財產清冊候向法院申請查封存款凍結,以當月為限。
2.公司薪轉銀行如有欠卡債該銀行有優先扣抵權,必須個協正常繳款或清償方能解除扣押。
6.法院支付命令與民事裁定有何區分?
支付命令:積欠信用卡債先以存証信函通知再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有20天提異議,債權確定執行命令執行資產或1/3薪扣。
民事裁定:以簽定本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裁定債權,有10天提出抗告狀的期限。
7.債務未處理是否會影響支票使用?
1.或許會或許不會,如有欠支票銀行卡債要保持正常但仍有風險,銀行有決定使用權。
2.支票拒往登錄6年,支票拒往會影響卡停信用,卡停不會影響支票使用但仍視支票銀行是否繼續使用。
8.房子被假扣押要如何處理?
銀行有保全權利,房子被假扣押不得轉讓,除非清償完畢要求銀行立即撤銷查封,方能買賣或抵押權設定。
9.強制扣薪會扣多少?如果我有多位債務人如何分配1/3呢?債務人甲因債務人乙不為清償,欲聲請扣薪時,應如何處理?
答:甲須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後,並陳報乙之工作,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扣薪命令,薪資能扣押1/3,但年節獎金最高可強扣3/4的範圍。
假設乙已遭甲執行扣薪,乙的每月薪資為3萬6千元,另二位債權人丙、丁欲參與分配薪資,則甲、丙、丁得分配之數額為何(甲債權-60萬、丙債權-35萬、丁債權-25萬)
答:依題意而言,不論債權人及債權金額多寡僅能分配1/3,計算如下:
乙薪資36000元之1/3=12000元
甲可分配:12000X(60萬 ÷【60萬+35萬+25萬】)=6000元
丙可分配:12000X(35萬 ÷【60萬+35萬+25萬】)=3500元
丁可分配:12000X(25萬 ÷【60萬+35萬+25萬】)=2500元
10.收到法院公文就一定要出庭嗎?
當銀行發現債務人不還債時,而這筆債務金額又比較大的時候,銀行就會向法院提出告訴,債務人會接到一封法院公文,上面寫著:xx先生,因你積欠xx銀行xx萬,該銀行提出告訴,請於x年x月x日出庭,此時,你不一定要出庭。
建議不出庭的原因在於,很多債務人走到這一步時,通常不只欠一家銀行錢,如果欠十家、出庭十次,那麼一定影響債務人的身心,而且,出庭或不出庭,債務人一定是輸的一方,法院都會釗銀行「勝訴」,讓銀行可以藉由支付命令來查封你的薪水、動產、不動產,出不出庭,答案都一樣。
值得一提的是,你可以不出庭,卻不能不將文件上所記載的借款數字看清楚,如果有誤,要在十天內提出異議,並出庭說明。
11.銀行行使抵押權,凍結帳戶
許多銀行的借款契約都會有債務人要是無法處理債務,銀行就可以直接扣掉他在該銀行的各種存款作為抵債的相關約定。這種權利是依據「契約」而來,並不用經過法院同意,也沒有 1/3 的限制。但是,僅限於在該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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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阿忠和小萍是一對年輕的小夫妻,兩年前,阿忠和朋友合夥經營服飾店,小萍則擔任店員,不過,服飾店因經營不善而虧損連連,每個月的營業額僅5萬元,連承租店面的租金都不夠。
  阿忠不得已向銀行辦理了信用貸款100萬元,並且由小萍擔任連帶保證人。然而阿忠投入的資金仍然不能讓服飾店起死回生,在連續的虧損下,阿忠的服飾店倒閉,而阿忠也累積了250萬元的債務無力償還。
  由於阿忠與債權銀行間的前置協商程序談判破裂,因此債權銀行開始向小萍追償連帶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小萍不得已只好向娘家借了20萬元先清償給銀行。阿忠決定到工廠上班,並且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如果阿忠進入更生程序,小萍該怎麼配合辦理,才能保障自己連帶保證人的權利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除了沒有經營生意的普通受薪階級外,經營小規模生意的人,只要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五年內的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而發生債務不能清償的困難時,都可以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自己的債務。
  本案中,阿忠雖然經營服飾店,但是服飾店的月平均營業額僅5萬元,屬於小規模營業,因此阿忠可以在前置協商失敗後,依法向法院提出更生程序的聲請。
  由於小萍擔任阿忠的連帶保證人,根據民法相關規定,債權人可以任意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全體,請求部份或全部的給付。因此債權銀行有權向阿忠或是小萍請求清償這100萬元債務及利息。
  而連帶保證人在代替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後,仍然可向主債務人求償。也就是說,小萍代替阿忠清償債務之後,法律上仍然可以向阿忠求償。
  因此,小萍也是阿忠的債權人之一,阿忠向法院提出更生程序的聲請之後,應該要據實陳報所有的債權,包括債權銀行和連帶保證人小萍都應該要列入更生債權中。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會裁定公告並且送達給所有債權人。在小萍接到該裁定之後,仍然應該要檢附當初所簽下的保證債務契約書,將自己為阿忠作保的債權向法院陳報,才能完整保障自己的權利。
  然而,小萍到底應該陳報多少債權呢?理論上,小萍所負擔的是阿忠向銀行借貸的100萬元債務,而且小萍是以連帶保證人的身分負擔連帶保證債務。依據民法的規定,小萍所負擔的保證債務就是100萬元及其利息,因此小萍可以陳報的債權應該是100萬元。但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如果債權銀行已經陳報了相關債權,小萍就不可以再重複陳報。
  以本案為例,如果債權銀行已經陳報了80萬元的債權,那麼小萍就只能針對自己先前為阿忠所償還的20萬元向法院陳報。
  要注意的是,依照消債條例第71條規定,更生程序不會影響債權人對保證人求償,因此雖然阿忠提出更生的聲請,縱使阿忠透過更生方案獲得免責,但是將來債權銀行仍然可以就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仍不足的部分,向連帶保證人小萍求償。
  如果債權銀行在阿忠履行更生方案完畢獲得免責後,轉而向小萍求償,小萍在清償之後,仍然可以依照消債條例第73條的規定,要求阿忠依照更生方案的條件對小萍履行清償債務責任。(系列20)
(本專欄由經濟日報與法扶基金會合作,讀者若有債務清理條例相關疑問,可簡述問題,並附上聯絡方式,寄到fortune@udngroup.com.tw,本專欄會以化名個案報導方式為讀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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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林是一位上班族,五年前為了結婚購買房屋而背負500萬元房貸,由於小林的子女陸續出生、就學,小林逐漸繳不起房貸,為了保住房子,小林只好向銀行辦理現金卡和小額信貸繳交房貸。
以卡養卡的結果,小林陷入了無法清償的危機,銀行為了追討債務,向法院聲請扣押小林三分之一的薪水,並且對小林的房子提起假扣押。小林雖然嘗試與債權銀行協商,無奈協商並未成立。小林聽說一旦房子被查封或是薪水被扣押,就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這是真的嗎?小林該怎麼保全自己的財產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不管之前債務是否已經判決確定,或是正在強制執行,債務人都可以在有清償困難的時候,按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選擇以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
依照消債條例規定,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審核後便會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一旦法院進入程序,所有的無擔保債權人,包括銀行等,都必須按照更生或清算程序行使債權。
也就是說,除了房貸銀行這類有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在債務人逾期未繳房貸時可拍賣房子外,其他債權人在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後,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返還借款的訴訟,或是強制執行。
就算已經進行中的強制執行或訴訟,也必須一併停止,如此才能確保所有的債權人都處於公平受償的基礎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本案中小林的薪水雖然被強制執行按月扣薪三分之一,一旦小林在協商不成立後,向法院聲請更生,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所有的強制執行都會停止,因此,小林的薪水將可以獲得保全,不會再被強制扣薪。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小林有一筆「自用住宅房貸」,如果小林在聲請更生時,和自用住宅房貸的房貸銀行達成還款共識,並且把這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清償方案納入更生方案,在經過法院認可之後,房貸銀行也不能再對小林行使抵押權,拍賣小林的房子,而必須按照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行使權利。
然而,法院自受理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到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仍然有一段等待期間,若債務人擔心自己的薪水持續被扣押或房子被拍賣,可以在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同時,一併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藉由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施以保全處分,禁止所有的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如此即可避免債務人的財產在法院尚未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被債權銀行以訴訟或強制執行的手段加以處分,也可以確保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期間內的基本生活尊嚴及居住的權利。
本案中,小林可以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時,一併請求法院對自己的財產施以保全處分,如此一來,就可以停止債權銀行強制執行,不但可以停止按月扣薪三分之一的強制執行,也可以避免在更生程序開始前,房子即被房貸銀行拍賣而無家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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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公會重開個別協商大門,為曾毀諾債務人解套,銀行公會消金協商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清文呼籲,「債務人要有還款誠意」,只要符合收支正常條件,就算每月還款一萬元,銀行也會協助債務人跟債權銀行協調。
  以公會已協商成功的實際個案為例,30歲的小馬(化名)在一般民營企業上班,每月薪資是3萬6,000元,共積欠136萬餘元的債務;但小馬在債清上路的第一天,也就是4月11日就送件,所需的七項文件皆是自己準備,也提出完整的生活基本開銷收支表;在公會召集所有債權銀行討論後,一致同意讓小馬以每月還款一萬元,分期137期、0利率的還款條件進行還款。
  另一個前置協商破裂的實際個案是,30歲的安安(化名),職業是老師,每月薪資5萬5,000多元,對外債務(積欠本金加上所孳生的利息)是 400多萬元;協商後,銀行同意安安以260萬元的催收款(積欠本金加上未繳款日起180天內所孳生利息),分期130期、0利率的還款條件還款;但安安只願意每月還款一萬元,理由是紅白包的花費很多,債權銀行討論後,認為安安的還款能力超過願意還款的金額,因此,協商破裂。
  吳清文表示,以小馬的個案來說,由於文件一次備齊,且願意還款金額與其還款能力一致,因此,成為公會目前最快協商成功的個案;安安的個案則是未進行前置協商前,就已每月被銀行扣薪三分之一,但總債務400多萬元,就算每月扣薪也很難有還完的一天,因此,進行前置協商時,願意還款金額又與還款能力差距太大,才導致協商破裂,只能繼續被銀行扣薪。
  吳清文強調,雖然債清條例為債務人提供新的還款途徑,但也要視債務人的實際狀況而定,對於又要享受高物質生活,又不願意還款的債務人,銀行很難接受;只有「真的有誠意還款」的債務人,公會才有協助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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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銀行為搶救債權,以免落得兩手空空結局,紛紛大開債務協商之門,債務人只要有還錢的意願與能力,不管是卡債、房貸或汽貸「全都好商量」。
貧戶證明 協商王牌
  銀行高層主管說,多家民營銀行針對逾期繳納本息的無擔保債務人推出「減債方案」,債務人只要出面協商,銀行將根據債務人經濟狀況與還款能力,給予減息、免息、展期 (延長還款期限)或本金打折等各種優惠的還款條件。
  如果債務人正好失業(領取失業救濟金)、持有殘障手冊或貧戶證明等官方文件,等於掌握債務協商的「王牌」,銀行充分尊重官方證明,還款條件更好談。
  不具名的銀行主管說,現階段的還款條件比卡債協商時期寬鬆,銀行普遍都有「討回多少算多少」心態,因為一旦進入消債條例程序,債權銀行將被迫集體參加「前置協商」,就算協商成功,屆時七、八家銀行平均分攤還款,各銀行能夠回收債權少得可憐。
還款期限 可到15年
  萬一前置協商失敗進入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對銀行「傷害更大」;法院通過「更生方案」,債權銀行團可能只拿回2成的債權,平均分攤下來,每家銀行實際回收的債權可能不到5%;結局如是「清算」所有債務一筆勾銷,銀行團什麼也拿不到。
  消債條例全面實施,各家銀行搶救債權聲聲急,不過為避免助長「欠錢不還」歪風,不讓惡意的債務人趁火打劫、賴債不還,各大銀行對減債方案內容都不願多做說明,也不做廣告宣傳,只強調債務人有還款誠意,銀行就樂意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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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筆消費不能超過500元?」外傳獲准更生跟清算後,連上超商都不行,每個月不能花超過5,000元,住在台北的人債務還沒重生恐怕先餓死,銀行公會澄清,根本沒有這些生活限制。
債務人想要甩債的確會有生活限制,否則對於那些乖乖繳款的民眾,太不公平了,但是,有哪些生活限制,是由法院判決,依各地生活條件不同而定,並沒有一個絕對固定的金額。
個人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後,有三種債務重整方案,協商、更生與清算後,只有更生與清算才有生活限制,協商沒有,也就是說,如果在協商還款的年間,遇上台灣經濟起飛,早點還完,就可早日享受人生。
不過,更生與清算則有九大生活限制公約,根據條例,生活限制包括不能賭博、不能搭飛機、高鐵、計程車,不能出國與住四星級飯店以上的飯店、也不能購買房子與車子,比起香港的反奢華條款,並沒有比較嚴格。
更生與清算的生活限制條件是一樣的,但是年限不同,更生在償還期間也就是六年到八年之間必須受到限制,而清算則是十年。
更生與清算因為還不起債務,所有債務可以打折清償,所以,也只能過最基礎的生活條件,什麼叫最基礎?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主委吳清文解釋,每個人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像是行政院主計處分析台北市每個人平均生活費的六折,每人每個月的最低生活費就是1.4萬元。
銀行會依照1.4萬元視為生活必要支出,再扣掉債務人撫養人口數,多養的個小孩就多1.4萬元的必要支出,算出每個月的還款金額。住在北部比南部生活費貴、多撫養一人比單身需要的錢還多,這些都會扣除掉,剩餘的收入才會計入每個月可還款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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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富誌提供
  在低利率年代,信用卡循環利率卻還是像高利貸一樣,因此若是信用卡已經累積有蠻高的金額尚未還清,那麼強調低利率的「餘額代償」可以幫助持卡人減少利息支出,不過目前有多家銀行打出零利率代償?到底划不划算?申請前不妨先貨比三家,才不會吃虧。
  國內的信用卡發卡量已經突破5千5百萬張,平均每人擁有2張以上的信用卡,也因為刷卡的便利性,使得許多人的信用過度擴張,累積了許多未付金額,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的統計,目前循環信用餘額已經高達3千多億,可見有許多人正被高額的利息所苦,因此銀行也順勢推出餘額代償,提供給有高額卡債的持卡人申請,以減輕利息負擔。
申請餘額代償 等於是以低利還高利
  所謂「餘額代償」是A銀行幫持卡人先償還積欠B銀行的卡債,同時A銀行會發給持卡人一張該行的信用卡,持卡人可在規定時間內以較低的利率償還卡債。世華銀行消費金融部專員李仲和認為,餘額代償的最大好處就是節省利息的支出,從各家的代償專案看來,不論是0利率專案或是14%的代償利率,都遠低於19%、20%的信用卡循環利率,因此申請餘額代償是以借低還高來減輕卡債。
  而如果從借低還高的角度來評估,現金卡、代償卡與小額信貸都算是可減輕卡債的理財工具,李仲和認為,每個人適合的方式不同,可依自己目前卡債金額來評估,例如,若累積金額超過20萬,建議以小額信貸的方式較划算,因為在利率相仿的情況下,將還款期限拉長可以降低每月償還金額,還款較輕鬆,而現金卡由於申請較容易,因此額度往往不高,再加上目前的利率都在15%~16%左右,還是不適合用來償還卡債,較適合臨時有資金需求者運用,屬於救急不救窮的理財工具。
先釐清持卡成本
  由於銀行發行代償卡等於是承接了其他銀行的風險,因此目前並不是每一家銀行都有推出這項商品,而推出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信用卡發卡量,因此希望以較低的利率,先吸引其他銀行的持卡人,等到代償期限一過,即恢復原本的循還利率,因此申請代償卡等於是申請一張新的信用卡,換言之,消費者必須考慮該銀行信用卡的相關規定,像是年費、失卡風險等成本,以目前各家代償專案來看,除了AIG與渣打銀行以月繳的方式收取年費外,其餘規定多為只要有刷卡消費即可免年費,申請前必須將其考慮在內。
  另外,由於各家代償卡提供的優惠利率只針對代償金額,其他消費款項還是必須比照該行信用卡的循環利率,對於有心申請代償專案減輕卡債者來說,最好避免再刷卡消費,若還是會使用到循環利率,AIG與渣打銀行提供代償期間所有的消費款項循環利率同代償利率的優惠,不過為了趕緊跳脫卡奴一族,建議在申請代償卡時,還是應該以代償利率與手續費為評估重點。
單一利率方案 花旗9.99%最划算
  由於信用卡市場的競爭越來越激烈,銀行為了提高發卡量,針對餘額代償客戶所提出的利率也就越來越低,目前市面上的餘額代償主要分成3種方式,第一種是提供單一利率代償,像是世華B方案代償利率為11.66%、遠東輕鬆償為11.68%、花旗則提供9.99%的代償利率,不過,這些方案的代償期限都是1年,也就是說,從第2年起,這張代償卡就必須恢復為原本銀行的信用卡循環利率,不再享有較低的代償利率,以花旗商品為例,若是1年後還有循還信用餘額,則需要以20%的利率計算利息。
  以單一利率代償專案來看,花旗9.99%最低,而這些方案的手續費以一次收取為主,世華B方案的手續費為一次收取3百元,遠東輕鬆償與花旗9.99%方案,則分別收取每筆2百與5百元的手續費,也就是說,如果需要代償2家信用卡,則收取4百與1千元的手續費,不過若在1年內將代償款項還清,上述3種方案都不需再付任何費用。
兩段式利率 須釐清手續費收取方式
  第2種代償方式是提供前半年低於10%的代償利率,像是富邦銀行提供前半年8.99%的代償利率、世華C方案為6.4%、遠東靈活償為5.99%、花旗為4.88%、AIG為8.5%、渣打則為4.99%,這些方案從第7個月起,代償利率會拉高到14%、15%左右,花旗的4.88%代償方案,甚至會回復到20%的利率,不過此方案對於半年內即可清償者來說,相當划算。
  以遠東銀行的商品為例,若代償金額為10萬元,並可在半年內清償完畢,則靈活償方案要支出4795元的代償費用,輕鬆償方案則支出6040元的代償費用,可見兩段式利率是專為在半年內可清償者所設計的商品。不過由於其手續費收取除了富邦銀、AIG與花旗銀行採一次收取外,其他像是世華規定按月收取110元,並需繳足12個月,遠東靈活償則要每筆每月150元,繳足12個月,成本更高,渣打4.99%方案也需要按月收取115元,為期一年,換言之,即使提前清償,手續費一樣需要繳交,划算與否,申請前就得仔細試算。
零利率方案不一定划算
  另一種代償方案則為零利率代償,目前只有世華與遠東銀行推出,世華銀行的EZ方案,提供24個月0利率代償,不過需按月收取代償餘額的1.1%的手續費,例如第1個月的代償金額為10萬,則必須支付1千1百元的手續費,若在期間償還1萬元,則第2個月代償金額僅剩9萬元,須支付990元的手續費,代償期間為24個月,不過若消費者在第1個月全部清償,亦不需要支付任何違約金。而遠東零利償雖然前15個月0利率,但每月收取代償金額1%的手續費,需繳足15個月,對於短期即可還款者來說,反而不划算。
  因此李仲和認為,零利率商品不一定適合每個人,以世華的商品為例,若代償金額高且無法在半年內還款者,建議選擇C方案,因為10萬元的代償金額,若申請EZ方案,每月需要1千1百元的手續費,而C方案的利息加手續費才650元,明顯較有利。
  整體而言,假設代償金額為10萬元,代償筆數為2筆,並依還款期限平均攤還本金,則若打算在半年還款者,以花旗4.88%方案最划算,總計代償費用約2423元,遠東零利償代償費用最高,約1萬5千元;而若將代償期限拉長到1年甚至是18個月,則以渣打銀行4.99%方案最划算,遠東零利償代償費用最高。
1萬元以上才能申請代償 代償期限最長2年
  目前各家銀行的代償專案最低申請金額在1萬元以上,最高代償金額則視個人信用額度而定,如果想要代償多張信用卡,可選擇信用額度最高的信用卡作為主代償卡,核准的代償額度也會相對的提高,不過目前除了高雄企銀的代償卡可代償自己的信用卡外,其他代償方案主要是以代償他行的信用卡為主,而高雄企銀的方案雖然為零利率,但規定要在6個月內將代償金額全部清償,對於想將卡債分成1年,甚至更長時間攤還者,較不適合,除此之外,其他方案代償期限多在12個月左右,以世華EZ方案24個月最長。
  基本上,銀行所設計的代償方案需要依據個人的還款能力來評估是否划算,而除了代償利率之外,申請時也必須了解手續費的收取規定,才能挑選出最划算的代償方案,民眾在懂得精打細算消費時,也別忘了好好算算那一個代償方案可以省最多利息,不過,絕對不要動用循環利息才是脫離信用卡債務的最佳解決方案。
算那一個代償方案可以省最多利息,不過,絕對不要動用循環利息才是脫離信用卡債務的最佳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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