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一:由本人或受委託親屬備妥完整申請文件,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申請,勿聽信代辦公司或他人提供不切實之方法。債務協商諮詢專線,銀行公會 (02) 8596-1629、8596-2333、8596-2345)。
步驟二:最大債權銀行收到債務人申請文件第三個營業日起,各債權銀行應全面暫停催收(含自行催收及委外催收),如銀行有違反規定,消費者請向本會檢舉(02)2536-0721。
步驟三:最大債權銀行對於符合一致性協商條件之案件自收件後至協商通過不得超過8個工作日,非一致性協商條件者不得超過13個工作日為原則,如有違反規定者,請向本會檢舉(02)2536-0721。
步驟四:如民眾遭受不當催收,請檢具具體事證,向本會銀行局(02)2536-0431申訴;如遭暴力脅迫催收者請洽內政部警政署檢舉,電話110或0800-000-110。
針對坊間代辦公司以代替消費者協商還款,免除消費者面對銀行之訴求,對外招攬代消費者申請協商還款之業務,並收取相當費用乙事。
金管會再次呼籲,為避免消費者支付不必要之費用及所交付文件遭到不肖業者利用,衍生不必要的資料外洩問題,申請協商應由本人或受委託親屬提出辦理。
金管會就代辦公司廣告不實部分,業己移送相關單位處理,並已轉知各金融機構不得接受代辦公司代債務人申請協商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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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T先生問:
家中有塊土地,是父親繼承自爺爺的祖產,由好幾個親戚共同繼承,但其中一堂兄將土地抵押貸款,並由其他共同繼承人當連帶保證人,父親也是連帶保證人之一,堂兄還不出貸款,除父親外,其他連帶保證人名下都沒財產,土地已遭法院查封拍賣,但流標,父親的財產也被假扣押,無法轉讓,我們該怎麼辦?
律師莊秀銘答:
T先生您父親在堂兄與他人的借款中當連帶保證人,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既然堂兄還不出錢,債權人依法可向您父親等連帶保證人的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要求償債,而其他的連帶保證人名下既無財產,債權人依法可要求您的父親還清所有的貸款。
此外,債權人還可對您父親的財產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防止您父親脫產,您父親如果要請求法院撤銷假扣押命令,可在收到假扣押裁定10天內提出抗告,要求法院撤銷假扣押。
您父親提抗告時,要舉證主張並無脫產的可能而沒有假扣押的原因或欠缺其他假扣押的合法要件,例如債權人根本沒有向法院釋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未提供擔保,即得向法院主張假扣押裁定不合法而請求撤銷。
但如果假扣押沒有不合法情形,您的父親還可以向法院提供反擔保,也就是說,將假扣押裁定所定金額加以提存以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此外,您父親還可以向法院請求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如果債權人超過法院所定的期限仍未提出本訴,您父親即可請求法院撤銷該假扣押裁定。
(萬律聯合法律事務所莊秀銘律師解答,記者劉志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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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清理條例適用積欠銀行一千兩百萬元以下無擔保債務的卡奴,包括更生及清算兩項程序,如果債務人仍有能力還錢,就不宜走入清算程序。不論是透過債清法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即使免除部分債務,但代價不菲,已嚴重損及個人信用,未來求職、均會受影響,生活也受嚴厲約束,所以不能只見其利不見其害而一錯再錯。
  雖然許多銀行擔心債清法上路帶來的衝擊,但由於三讀通過的新法與原來的草案已有明顯出入(尤其是取消掉允許債務人可在長達十年的更生期間只支付利息無須還本的自用住宅特別條款),權利義務規範明確嚴格,並未偏袒債務人,而且公告之後有九個月的緩衝期,對於國內金融業的實質衝擊可望降低。然卡債族大多對債務清理法的全貌始終不清楚,對個人破產機制產生不切實際的虛幻期待。
  根據金管會統計,去年初開始的債務協商機制,迄今總額達三千三百多億元,債務協商人數達廿七萬人,繳款率目前下降到八四%以下,近期未依期還款的毀諾率更直線上升。其中必有許多人認為一旦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就可回頭走更生程序,這是錯誤的,法已明定已完成債務協商者,不具聲請資格。這類幻想與挑戰還有多,立法只是處理問題的開端,沒有相關完善的配套機制出現,貿然實施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會養成債務人不負責任的心態,徒然增加道德風險。
  破產法實施期間,破產金額就已經遠超過211億港元,台灣如果沒有做好相關配套措施,恐怕金額必不會減少。要根本解決卡債族問題,讓弱勢卡奴有「更生」的機會,只有從教育做起,推廣信用至上的理財觀,降低非理性債務的發生,而非通過「債務清理條例」就可立即解決。社會弱勢理應受到保護,保護的原意並非一味給他們魚吃,而是應該教他們怎麼釣魚。擬訂任何法令都要思考對社會風氣的影響,如果沒有好的配套措施,貿然實施債務清償條例,對整體社會的危害相當大,在國外甚至有民眾利用此法作為有錢不還的藉口,甚至認為是理財的工具或政府的福利,這應作為我們的借鏡。
  政府的態度應堅決,即刻研擬新穎宣導計畫,強化大眾教育,宣導在聲請破產前的其他選擇、各項清理債務方式的權利義務比較及其對個人經濟社會生活的影響、信用無價與正確的理財觀等,並須強調聲請破產是最後的手段,是讓個人實在無力償債時的快速退場機制,絕非免債的捷徑。以免借錢不還的心態蔓延擴大,不僅使金融業的信評惡化,甚至使銀行緊縮信用,導致地下金融的再度崛起,將向銀行借錢逼成有錢人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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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意義說起:
民事訴訟法中的支付命令,規定在第六編督促程序中,支付命令的意義,是在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中明定「債權人的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報上所報導的歹徒是利用偽造被害人的本票,來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是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聲請條件。支付命令的核發,依第五百十二條的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是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來審理。只憑債權人在書狀上所記載聲請的事實與理由來審核,如果聲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的規定,就要核准。或許有人要問,法院審理支付命令,為什麼會那麼草率?
其實民事訴訟法所以規定支付命令制度,無非要讓一些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對於債權數額都無爭執的案件,藉由支付命付的程序,迅速得到確定,因此在審理程序方面力求簡化。但是也規定若干機制來保護債務人的權益,像債權人有對待給付未履行,支付命令的送達應於外國行之。或要依公示送達的方法行之,依第五百零九條規定,都不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三個月內不能送達與債務人,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的送達以後,可以在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對支付命令的一部或全部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在合法的異議範圍內失去效力。
由法院視訴訟的標的大小,分別依調解程序或者審判程序進行調解或者審判。所以,無緣無故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不必驚慌,只要在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不可以置之不理,錯過異議的救濟時機,讓支付命令確定,成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法定文書,到時候再想救濟,就得大費週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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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大紀元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江姓與張姓信用卡持卡人,分別連續以信用卡、現金卡等方法向10餘家銀行借款,累計積欠銀行 450多萬及340餘萬元債務,無力償還,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破產,但承審法官在裁定聲請人是否破產時看法不同,最後裁定一個准、一個不准。
張債務人欠340餘萬
遭法官駁回聲請的張姓債務人因投資期貨、股市失利,連續以信用卡、現金卡等方法向債權人借款,總計積欠10家銀行共新台幣340餘萬元,個人存款、機車等財產總值58萬餘元,以身心有病、無力負荷等不能清償的狀態,向法院聲請破產。
法官審理張案時認為,國內銀行對於以卡養卡、造成不能償還的債務人,民國94年試行債務協商機制,只要債務人向銀行申請,即進入協商機制,各銀行立即暫停催收,試行以來,債權銀行協商成功率接近4成,且債務協商機制已於今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
法官並指出,此種社會問題,應另立法來解決,不宜依破產程序解決,如強制以破產程序處理,足以癱瘓正常司法破產機制,應由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才能根本解決問題。
捨債務協商 遭駁回
再說,張的債權人全是金融業者,且僅有10家,造成不能清償的原因,是張以卡養卡,不知卡債採高額循環利息所致,符合債務協商機制,聲請人只要向債權人申請債務協商,即可進入債務協商機制,聲請人捨此機制,反聲請較為複雜、緩慢且費用較高的破產程序,於法不合,因此駁回張的聲請。
江債務人欠458萬元
另案的江姓債務人有年邁雙親要撫養,93年6月失業後,為免年邁雙親傷心,以辦卡代償或民間小額信用貸款等方式,支付雙親開銷、醫療費用及房屋貸款,至去年4月間,發生無法負荷債務情況,至同年9月已無力清償卡債,債務總數累計達458萬3000餘元,儘管張年初已找到月薪4 萬元的工作,仍檢具債務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金額清冊等向法院聲請破產。
收入難償債同意破產
審理江案的承審法官則考量,銀行公會雖有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但其受理案件的範圍及條件中,以債務人平均每年償還金額在總債務15%以上為限。
江姓債務人的負債達458萬多元,資產只有現金30萬元,每月4萬元月薪,若依據債務協商機制所定,債務人平均每年償還金額在總債務15%以上,平均每年要償還68萬餘元,以江姓債務人每月的月薪4萬元,年薪只有48萬元,根本無力償還,因此,無法進入該協商機制的可能。
審理江案的承審法官則考量江姓債務人,每月除需支付生活費約1萬餘元,及年邁雙親的生活費1萬元,房貸8000餘元,所剩不足1萬元,連銀行最低的分期攤還金都無法支付,根本無法清償債務。
江以資產不足清償債務的破產原因,且債權人為2人以上,符合破產實益,於法有據,所以同意江的破產聲請。
銀行︰先尋求債務協商機制找出路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有關民眾欠卡債問題,銀行業者認為,政府積極介入卡債處理,已有不少卡債族抱持要不要還錢的觀望態度,連有能力還債的卡債族,也不繳款,若卡債族都不還款向法院聲請破產,不僅個人信用破產,嚴重者還可能造成金融問題,甚至造成銀行擠兌。
業者指出,卡債最大的問題還是在卡債族身上,相信沒有一家銀行是以逼迫手段來強制卡債族借錢,可是卡債族過度消費,積欠上百萬欠款還不起錢後,才反過頭來怪銀行,實在說不過去。
業者表示,目前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所訂的15% 門檻,以及循環利率,其實可以再彈性些,讓一些有心想還錢的債務人,可以還得起錢,慢慢償還欠款,而不至於走到最後聲請破產一途。
業界比較贊成卡債族先尋求債務協商機制,與銀行協商出可行還款條件,不然,像江姓債務人直接向法院聲請破產,不僅江姓債務人信用破產,債權銀行也收不到欠款,落得最後三輸局面。
法界︰反對未經協商直接申請破產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對於卡債還款問題,法界人士認為,卡債族聲請破產雖可免償債務,相對的債務人人身自由及基本權利會遭到剝奪,因此多反對債務人未經債務協商,就直接向法院聲請破產,希望債務人還是盡力還款,若非不得已走到破產一途,建議在聲請狀上釋明債務大於資產,以及透過債務協商機制仍無法還款,讓承審法官裁量時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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