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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9 週六 200813:33
  • 債務更生或清算 配偶財產不受影響


友善轉載【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
案例:
阿志是個上班族,與小萍結婚之後,兩人買了一棟價值800萬元的房子。阿志把房子登記在小萍名下,並以自己的名義貸款,夫妻倆同心協力,終於把房貸清償完畢。
但是之後阿志聽信朋友的建議,迷上股市投資,並且不斷向銀行借貸,最後欠下300萬元的信用貸款無力償還。阿志為了不想影響小萍的工作與財產,打算與小萍離婚,一力承擔所有債務,並且打算進行更生或清算,阿志這樣做,真的可以讓小萍保住財產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在現行法律規定下,除了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之間的債務都是各自負擔,並沒有夫債妻還的規定,阿志的信貸既然是以阿志為貸款人,債權銀行當然不能要求小萍一起償債。
由於一般夫妻並無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的習慣,因此多半採行法定夫妻財產制,也就是夫妻結婚自己擁有的財產稱為婚前財產,夫妻結婚後所賺來的財產稱為婚後財產,各自擁有所有權,因此登記在小萍名下的房子便歸屬小萍所有。
在法定夫妻財產制因故消滅時,夫妻間可以計算自己的剩餘財產,也就是夫妻各自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後的負債加以計算,如果任一方的剩餘財產大於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差額平均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事由有很多種,比方夫妻其中一方死亡、離婚或是其中一方宣告破產等,都會造成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也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有很多債務人為了避免家人受到騷擾,會以離婚的方式保護配偶免受債權人騷擾。然而,由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不是一身專屬權,因此在夫妻離婚之後,夫或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本例中,阿志如果與小萍離婚,因為小萍的剩餘財產價值800萬元,阿志的剩餘財產則是零元,因此阿志對小萍擁有4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債權銀行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小萍仍然有可能被債權人請求清償。
如果阿志不離婚,而是選擇更生或清算的方式清理債務,由於更生並非破產,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不會受到影響,阿志的債權人不得向小萍請求償債。
但是阿志開始清算之後,阿志與小萍間的法定夫妻財產制關係便會消滅而轉成分別財產制,進而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參考消債條例第84條規定清算程序準用破產的相關規定,與民法第1009條)。
本案中,如果阿志最後選擇清算,按照消債條例第98條規定,阿志對小萍的400萬元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會被列入清算財產,也就是將來會被法院分配給各債權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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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9 週六 200810:23
  • 房貸八成剩七成.....解約條款保權益


【聯合報╱記者林韋任、陳培思/台北報導】
買屋前,銀行明明已答應房屋貸款可達八成,但最後只願核貸七成,結果讓買方沒有足夠現金交屋,視同違約…、這類中古屋交易糾紛最近時有耳聞,專家建議,購屋人避免踩到房貸緊縮的地雷,最好準備較高的自備款,同時買賣合約最好加上「解約條款」,維護自身權益。
Gary4月買下一間台北市中古套房,房價600萬元,簽約時分行承辦人員承諾給八成房貸(即480萬元),但直到用印、完稅階段,他才突然被銀行告知「貸款成數核不下來,頂多核400萬元」。Gary臨時要多籌80萬元才能交屋,手上現金不夠,讓付出近2成的100萬元款項面臨被沒收的危機。
信義房屋法務部經理劉韋德指出,由於買賣合約已簽訂,雖然是銀行核貸出狀況,造成買方付不出尾款的事實,但主因是買方償債條件能力不佳,所以不足的部分都要由買方補足,一般買賣雙方簽約的定型化契約也都會指出,「如果貸款成數不足,由買方負責」,所以買方要想辦法在期限內籌到款項,如果付不出尾款就視同違約,之前付出的簽約、用印款項都很可能被沒收。
永慶房屋代銷部協理王財旺說,現在銀行核貸的成數都視貸款人還款條件而不同,如果無法核貸口頭承諾的成數,通常是買方的問題,一般解決方式就是另外請銀行端提供信用貸款來補足不足額的部分,不過信貸利率極高,但因問題出在買方,通常也是由買方買單。
台灣房屋首席總經理彭培業建議,一旦銀行承諾的貸款成數較高,建議買方與賣方簽的合約上加註「解約條款」,以明文約定,若銀行核貸款項不足,「得以無條件解約或另給買方籌措貸款時間」,保障買方權益,維護交易安全。
太平洋房屋指出,購屋人除準備較高的自備款、同時要向銀行做雙重確認核貸金額,在消費者意識抬頭下,白紙黑字寫清楚,是立約時一點也馬虎不得的事,尤其在金融體系管理上暴露缺失時更重要,也可防堵日後交易糾紛的發生。
彭培業說,銀行有重重關卡審核消費者,消費者也別忘了檢視市面上各銀行推出的貸款方案,多聽、多看、多比較,選擇有利於自己的評分項目,例如,自己的薪資戶銀行或是經常往來銀行等,找尋自己信用評比高的銀行,較容易避免核貸成數大縮水的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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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6 週日 200813:49
  • 強制扣薪能喊暫停嗎?


債清條例開始後許多債務人都紛紛詢問目前債務的問題,其中詢問度最高也是債務人最想知道的就是:目前已經面臨強制扣薪的情況,還可以申請更生程序嗎? 其實不管之前債務已經判決確定,或是正要開始強制執行,債務人都可以在繳款有困難的時候,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選擇以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其中的規定有提到,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會依法審核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只要法院進入該程序,所有的無擔保債權人,例如銀行、保險公司等,都必須依照更生或清算程序來行使債權。 所以如果債務人有房屋貸款這種要設定抵押的債權銀行,只要是債務人沒繳房屋貸款,房子是會被拍賣的,而其他債權銀行在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之後,不管是準備開始或是已經進行中的強制執行,就應該要停止了。想像每位債權人都想保有債權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剛好繳款能力未能分配到其中欠款的債權銀行,逾期繳款後會導致銀行強制扣薪1/3,對債務人而言,要再有餘力來申請更生或清算都是不太可能的,別忘了債務人還要生活當然最少也需要留部份的收入來支付生活開銷,所以才會有這個規定好確保所有的債權銀行都能在公平的立場下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如果債務人在有房屋貸款的情況下可以在聲請更生時,先和房屋貸款銀行達成還款的協議,再將「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還款方案納入更生方案,只要法院認同也接受,當然房屋貸款銀行就不能對該房屋行使抵押權,例如:拍賣房子。另外,還要提醒債務人法院受理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到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還會有一段等待時間,如果債務人擔心持續強制扣薪或是房子最後被拍賣,可以在聲請更生或清算時,也同步和法院聲請「保全處分」,交由法院對債務人的薪水和房屋施以保全處分,禁止所有的債權銀行強制執行。
相信債務人在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足夠的生活費用來維持正常生活,或是無力繳款而房子被拍賣時,債務人也將會因此無家可歸,這時將會發生很多悲劇而造成社會問題,所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都是要確保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期間內仍能保有最基本的尊嚴和居住的權利。希望這個法案能有效解決債務人的債務問題,讓債務人都有能力繼續生活,讓黑夜的日子過去,勇敢面對未來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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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5 週六 200811:51
  • 債務更生清理法之問答集(三)


Q1:我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
A:1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或從事小規模營業,2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3無擔保或無優先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亦4未受清算或破產宣告的人,皆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Q2:沒工作能更生嗎?
A:如果您目前無工作或是無收入,將無法進行更生程序,因為您無法持續還款,當然無法更生,甚至您連協商都不能成功,所以請您趕快找一個穩定的工作!這樣才能真正的順利處理債務。
Q3:聲請更生要準備什麼東西?
A:債務人聲請更生應該要在聲請狀內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有自用住宅貸款的債務人,應表明是否已興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Q4:開始更生以後,銀行還可以繼續強制執行我的財產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但是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如不動產抵押權人之債權則仍然可以進行拍賣等強制執行程序而不受影響。
Q5:銀行跟我說他們已經開始查扣我的薪水,或是已經對我的房子進行假扣押了,我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是真的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因此即使有部分債權已經開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6:開始更生以後,抵押權人可以來拍賣我的房子嗎?
A:若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沒有與債務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之後,債權人仍然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屋。
Q7:更生方案要記載什麼?有規定要還幾成才可以免責嗎?
A:更生方案必須記載1清償之金額、2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及3最終清償期,如果債務人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有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者,應一併記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於更生方案。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還款的成數。
Q8:聲請更生有規定幾年內要清償完畢嗎?
A:最終清償期,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的隔天起算,不能超過六年,但是有特別情事的話,可以延長為八年。
Q9:我有房貸500萬,銀行說如果我一期未繳就要用加速條款視同全部到期,我可以跟銀行協商在更生期間內不要拍賣我的房子嗎?
A:債務人可以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並且在更生方案記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若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沒有與債務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之後,債權人仍然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屋。
Q10:更生方案一定要召開債權人會議並得到債權人全體同意嗎?
A:債權人會議並不是非召開不可,法院可以決定要不要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如果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對於更生方案只要有出席會議之無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二分之一,就可以可決更生方案。如果法院不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用書面詢問債權人的意見,債權人逾不以書面回答,就視為同意。經過可決的更生方案,法院除了有特殊情事外,原則上要予以認可。更生方案未可決者,如果法院認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更生方案條件公允者,也可以直接予以認可。
Q11:我提出的更生方案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法院也不予以認可,該怎麼辦?
A: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者,會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此時聲請人直接適用清算程序進入清算。
Q12:我已經開始履行更生方案,銀行還可以對我的連帶保證人行使權利嗎?
A: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所有的權利不會因為債務人聲請更生而受到影響,因此銀行仍然可以選擇對保證人請求清償或是拍賣掉別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擔保之不動產。但若在更生方案裡,雙方已經達成共識者,則銀行或保證人都必須依更生方案的內容行使權利。
Q13:我已經將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全畢,可以免責嗎?需要向法院聲請嗎?
A: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已申報的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都視為消滅。債權既然已經當然消滅了,就不必再向法院提出聲請做出免責的裁定。
Q14: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後,我還可以反悔嗎?
A: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之後,原則上就必須按照更生方案清償,如果不依照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可以以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更生保證人、提供擔保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的人為強制執行。此時法院可以依債務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進行清算程序。
Q15:我在更生條件尚未履行完畢前,因為生病被裁員沒有工作收入,該怎麼辦?
A:債務人因為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可以聲請法院延長清償期限,但延長不能超過兩年。如果延長有重大困難的話,只要債務人已經清償達更生方案所規定清償數額的四分之三而且各債權人所受償的總額已經超過原本若進行清算程序所可能拿到的數額者,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Q16:我之前跟了一個會,但是會首後來惡意倒會捲款-逃,他欠我們會腳的錢也可以透過更生程序來解決嗎?
A:債務人因為故意侵權行為所應負擔的債務,除非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否則不能得到減免,即使在更生期間結束後,仍然必須償還因為故意侵權行為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Q17:有保證人能更生嗎?
A:債清條例第 71 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解答:您的保證人不因為您更生了就不需要負保證責任!表示您的單筆欠款保證人還是要幫您還錢。
債清條例第 77 條。第三人因更生所為之擔保或負擔之債務,不因法院撤銷更生而受影響。解答:更生或清算時有保證人,但債務人更生清算被法院撤銷後保證人還是要保證。
債清條例第 137 條。免責裁定確定時,除別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解答:原本信用貸款的保證人還是要幫債務人償還尚未清償的信貸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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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4 週五 200810:55
  • 房屋被法拍 三招救回來


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
三大招 1.提出擔保聲請 2.找債權人協商 3.親友人頭投標
購屋是人生大事,幾百萬元的頭期款或貸款對一般上班族來說可能是大半輩子積蓄,不過有些人購屋後,卻可能因為其他原因讓房子淪落法院拍賣。法拍仲介業者指出,就算是已經被法院查封拍賣的房子,屋主還是有解套的辦法,把自己的「殼」救回來。
104法拍業者指出,如果被拍賣是「卡」在屋主債務部分的爭議,如做生意的貨款到期,因為貨品有瑕疵而拒付,遭對方聲請強制執行,此時屋主自立救濟的辦法,即是向法院提出擔保聲請,暫時停止拍賣,等待民事訴訟勝訴後,就能解除拍賣。 (參考債務更生諮詢)
第二招是直接找債權人協商,暫緩執行拍賣,因為債權人有權利聲請「暫緩執行」兩次,每次三個月;或者雙方談好條件,先支付部分的債權金額,撤銷拍賣,這兩種辦法都可以停止拍賣,等房子出售後再來解決債務。 (參考債務更生諮詢)
法拍業者根據過去的經驗分析,其實屋主的房子被拍賣,不論對屋主與債權人來說,都是兩敗俱傷的事,只要屋主表示善意,大部分債權人都不會太堅持。畢竟債權人的主要目的,是要從拍賣中取回債權,因此他們也不希望耗時過久或是回收的金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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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2 週三 200811:55
  • 卡債族在聲請債務更生應該注意的事項


債清法上路之後,許多卡債族心中打定主意,勢必在前置性協商讓它不成立逕而走入債務更生,有這種想法邏輯沒錯,但必須注意幾個細節!
1. 債務更生還款方案是否能為法官所接受:
債務更生方案寫低於2成,勢必法官一定要召開債權人會議。
ex:總債務100萬,每3個月還款6,500元,六年總共還款156,000元,還款低於2成。
債務更生方案寫過高,那就直接在前置性協商拉長年限就好。
ex:總債務100萬,每3個月還款30,000元,六年總共還款 720,000元,約還款7成。
那是否再延長1-2年即可完全還清債務,那麼前置協商15-20年來攤還會較輕鬆。
2. 針對保全處置方面,是指自住房屋與扣薪:
有些投資客房貸與車子有牽涉到生財器具要注意填寫。
另外一般上班族有扣薪問題也要記得提出財產保全之聲請喔!
3. 針對連帶保證人部份,雖然債權人在債務人執行更生程序完畢免責後,不得向債務人作債權的權利行使,但卻不影響債權人可向連帶保證人作債權的權利行使。
所以當卡債族需要進入更生來處理的話記得要將連保債務一併納入喔!
另外,若因為自己的欠款導致他人產生連保債務也要盡到告知的義務!
4. 聲請更生後是無法提前清償,信用恢復是在更生執行完畢後四年。
不管是債務更生或與銀行協商都是解決債務的一種方式;
不要一昧聽信坊間誇大不實的宣傳手法誤導自己一定要債務更生,
任一種處理債務的方式都各有其優缺點端看個人情況來選擇適合的方式,
建議在選擇前要多方去了解此方式對個人的影響及詳細的申請流程喔!
債清法的本意是要債務人在一定的時間內依實際償還能力來還債;
並非讓債務人採取投機取巧的方式來規避自己應負擔的責任,
希望每個有需要債務更生的債務人能夠勇於誠實面對債務問題喔!
建議卡債族們多注意新訊息,畢竟這是難得能夠好好面對債務的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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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5 週日 200810:53
  • 何謂銀行圈存帳戶、凍結帳戶


1.若是債務人滯欠A銀行債務(貸款、卡債等)
A銀行可以直接圈存(也就是所謂的凍結帳戶)債務人於該銀行的存款,通常凍結的金額就是滯欠的金額。
2.債務人欠債權銀行A銀行的債務,A銀行想要凍結債務人在B銀行的存款,必須要透過法院的執行命令。
而執行命令必須向法院聲請,通常聲請來源有幾項:
1.假扣押或假處分。
2.取得執行名義(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和解筆錄)後聲請強制執行。
帳戶凍結有多種情況
1.靜止戶~若近兩年無交易且存款餘額低於5000元以下,即會列為靜止戶;均無法再交易。
2.因欠款被圈存~若跟銀行有借貸往來,繳款逾期達圈存標準,銀行為保障債權,即會針對帳戶持有人一定金額做帳戶圈存;還是可以存入,只要有餘額達到欠款金額以上的錢才可以動用。
3.被通報警示戶~若帳戶被人冒用(或本來就是)被受害人報警通報銀行;設警示戶,警方會通知帳戶持有人到案說明。
4.其它~如有被法院通報也會凍結。
結論~不是一般人可以凍結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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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4 週六 200810:47
  • 強制執行之扣薪部份


1.信用卡正卡人會影響副卡人的信用嗎?
副卡使用人須為正卡使用人員負連带保證責任,信用卡屬於定型化契約副卡人必須遵守。訂型化契約屬財政部公佈,其法律性質屬行政命令,法官乃依其職權獨立審判案件不受行政命令拘束。未成年可提異議免承擔正卡人債務。一般副卡人仍需負責,相對信用會受影響銀行會向副卡人執行資產查封程序。
2.如被執行1/3扣薪,退休金會被執行嗎?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及勞工退休條第29條規定請領退休金權利不得扣押,存入帳戶內視同存款會被凍結。
破產宣告:破產法第82條規定禁止扣押之財團不屬破產財團。
3.企業負責人債務未處理會影響公司運作嗎?
區分:
1.獨資(企業社)→個人債務(公司債務)→會影響運作。
2.股份2人以上公司→個人債務不會影響公司營業收入及公司戶頭存款,公司債務會影響公司戶頭存款。
4.債務未處理與破產會不會影響保人,需負什麼責任?
保人區分一般保證及連帶保證,一般保證人可先訴抗辯權要求先向主債務人追償。連帶保證人沒有這項權利,直接對債務負責,銀行以連帶保證契約簽定,不論托管或破產保人都要負情償責任。資產被查封或執行1/3薪扣,不得異議。
5.銀行可以申請凍結收入嗎?
1.存款6個月以上銀行向國稅局申報,債權銀行向國稅局申調財產清冊候向法院申請查封存款凍結,以當月為限。
2.公司薪轉銀行如有欠卡債該銀行有優先扣抵權,必須個協正常繳款或清償方能解除扣押。
6.法院支付命令與民事裁定有何區分?
支付命令:積欠信用卡債先以存証信函通知再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有20天提異議,債權確定執行命令執行資產或1/3薪扣。
民事裁定:以簽定本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裁定債權,有10天提出抗告狀的期限。
7.債務未處理是否會影響支票使用?
1.或許會或許不會,如有欠支票銀行卡債要保持正常但仍有風險,銀行有決定使用權。
2.支票拒往登錄6年,支票拒往會影響卡停信用,卡停不會影響支票使用但仍視支票銀行是否繼續使用。
8.房子被假扣押要如何處理?
銀行有保全權利,房子被假扣押不得轉讓,除非清償完畢要求銀行立即撤銷查封,方能買賣或抵押權設定。
9.強制扣薪會扣多少?如果我有多位債務人如何分配1/3呢?債務人甲因債務人乙不為清償,欲聲請扣薪時,應如何處理?
答:甲須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後,並陳報乙之工作,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扣薪命令,薪資能扣押1/3,但年節獎金最高可強扣3/4的範圍。
假設乙已遭甲執行扣薪,乙的每月薪資為3萬6千元,另二位債權人丙、丁欲參與分配薪資,則甲、丙、丁得分配之數額為何(甲債權-60萬、丙債權-35萬、丁債權-25萬)
答:依題意而言,不論債權人及債權金額多寡僅能分配1/3,計算如下:
乙薪資36000元之1/3=12000元
甲可分配:12000X(60萬 ÷【60萬+35萬+25萬】)=6000元
丙可分配:12000X(35萬 ÷【60萬+35萬+25萬】)=3500元
丁可分配:12000X(25萬 ÷【60萬+35萬+25萬】)=2500元
10.收到法院公文就一定要出庭嗎?
當銀行發現債務人不還債時,而這筆債務金額又比較大的時候,銀行就會向法院提出告訴,債務人會接到一封法院公文,上面寫著:xx先生,因你積欠xx銀行xx萬,該銀行提出告訴,請於x年x月x日出庭,此時,你不一定要出庭。
建議不出庭的原因在於,很多債務人走到這一步時,通常不只欠一家銀行錢,如果欠十家、出庭十次,那麼一定影響債務人的身心,而且,出庭或不出庭,債務人一定是輸的一方,法院都會釗銀行「勝訴」,讓銀行可以藉由支付命令來查封你的薪水、動產、不動產,出不出庭,答案都一樣。
值得一提的是,你可以不出庭,卻不能不將文件上所記載的借款數字看清楚,如果有誤,要在十天內提出異議,並出庭說明。
11.銀行行使抵押權,凍結帳戶
許多銀行的借款契約都會有債務人要是無法處理債務,銀行就可以直接扣掉他在該銀行的各種存款作為抵債的相關約定。這種權利是依據「契約」而來,並不用經過法院同意,也沒有 1/3 的限制。但是,僅限於在該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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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0 週二 200811:39
  • 連帶保證人 應該列入債務更生債權


案例:
  阿忠和小萍是一對年輕的小夫妻,兩年前,阿忠和朋友合夥經營服飾店,小萍則擔任店員,不過,服飾店因經營不善而虧損連連,每個月的營業額僅5萬元,連承租店面的租金都不夠。
  阿忠不得已向銀行辦理了信用貸款100萬元,並且由小萍擔任連帶保證人。然而阿忠投入的資金仍然不能讓服飾店起死回生,在連續的虧損下,阿忠的服飾店倒閉,而阿忠也累積了250萬元的債務無力償還。
  由於阿忠與債權銀行間的前置協商程序談判破裂,因此債權銀行開始向小萍追償連帶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小萍不得已只好向娘家借了20萬元先清償給銀行。阿忠決定到工廠上班,並且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如果阿忠進入更生程序,小萍該怎麼配合辦理,才能保障自己連帶保證人的權利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除了沒有經營生意的普通受薪階級外,經營小規模生意的人,只要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五年內的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而發生債務不能清償的困難時,都可以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自己的債務。
  本案中,阿忠雖然經營服飾店,但是服飾店的月平均營業額僅5萬元,屬於小規模營業,因此阿忠可以在前置協商失敗後,依法向法院提出更生程序的聲請。
  由於小萍擔任阿忠的連帶保證人,根據民法相關規定,債權人可以任意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全體,請求部份或全部的給付。因此債權銀行有權向阿忠或是小萍請求清償這100萬元債務及利息。
  而連帶保證人在代替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後,仍然可向主債務人求償。也就是說,小萍代替阿忠清償債務之後,法律上仍然可以向阿忠求償。
  因此,小萍也是阿忠的債權人之一,阿忠向法院提出更生程序的聲請之後,應該要據實陳報所有的債權,包括債權銀行和連帶保證人小萍都應該要列入更生債權中。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會裁定公告並且送達給所有債權人。在小萍接到該裁定之後,仍然應該要檢附當初所簽下的保證債務契約書,將自己為阿忠作保的債權向法院陳報,才能完整保障自己的權利。
  然而,小萍到底應該陳報多少債權呢?理論上,小萍所負擔的是阿忠向銀行借貸的100萬元債務,而且小萍是以連帶保證人的身分負擔連帶保證債務。依據民法的規定,小萍所負擔的保證債務就是100萬元及其利息,因此小萍可以陳報的債權應該是100萬元。但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如果債權銀行已經陳報了相關債權,小萍就不可以再重複陳報。
  以本案為例,如果債權銀行已經陳報了80萬元的債權,那麼小萍就只能針對自己先前為阿忠所償還的20萬元向法院陳報。
  要注意的是,依照消債條例第71條規定,更生程序不會影響債權人對保證人求償,因此雖然阿忠提出更生的聲請,縱使阿忠透過更生方案獲得免責,但是將來債權銀行仍然可以就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仍不足的部分,向連帶保證人小萍求償。
  如果債權銀行在阿忠履行更生方案完畢獲得免責後,轉而向小萍求償,小萍在清償之後,仍然可以依照消債條例第73條的規定,要求阿忠依照更生方案的條件對小萍履行清償債務責任。(系列20)
(本專欄由經濟日報與法扶基金會合作,讀者若有債務清理條例相關疑問,可簡述問題,並附上聯絡方式,寄到fortune@udngroup.com.tw,本專欄會以化名個案報導方式為讀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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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06 週五 200811:40
  • 債務更生或清算後 強制執行叫停


案例:
小林是一位上班族,五年前為了結婚購買房屋而背負500萬元房貸,由於小林的子女陸續出生、就學,小林逐漸繳不起房貸,為了保住房子,小林只好向銀行辦理現金卡和小額信貸繳交房貸。
以卡養卡的結果,小林陷入了無法清償的危機,銀行為了追討債務,向法院聲請扣押小林三分之一的薪水,並且對小林的房子提起假扣押。小林雖然嘗試與債權銀行協商,無奈協商並未成立。小林聽說一旦房子被查封或是薪水被扣押,就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這是真的嗎?小林該怎麼保全自己的財產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不管之前債務是否已經判決確定,或是正在強制執行,債務人都可以在有清償困難的時候,按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選擇以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
依照消債條例規定,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審核後便會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一旦法院進入程序,所有的無擔保債權人,包括銀行等,都必須按照更生或清算程序行使債權。
也就是說,除了房貸銀行這類有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在債務人逾期未繳房貸時可拍賣房子外,其他債權人在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後,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返還借款的訴訟,或是強制執行。
就算已經進行中的強制執行或訴訟,也必須一併停止,如此才能確保所有的債權人都處於公平受償的基礎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本案中小林的薪水雖然被強制執行按月扣薪三分之一,一旦小林在協商不成立後,向法院聲請更生,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所有的強制執行都會停止,因此,小林的薪水將可以獲得保全,不會再被強制扣薪。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小林有一筆「自用住宅房貸」,如果小林在聲請更生時,和自用住宅房貸的房貸銀行達成還款共識,並且把這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清償方案納入更生方案,在經過法院認可之後,房貸銀行也不能再對小林行使抵押權,拍賣小林的房子,而必須按照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行使權利。
然而,法院自受理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到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仍然有一段等待期間,若債務人擔心自己的薪水持續被扣押或房子被拍賣,可以在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同時,一併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藉由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施以保全處分,禁止所有的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如此即可避免債務人的財產在法院尚未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被債權銀行以訴訟或強制執行的手段加以處分,也可以確保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期間內的基本生活尊嚴及居住的權利。
本案中,小林可以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時,一併請求法院對自己的財產施以保全處分,如此一來,就可以停止債權銀行強制執行,不但可以停止按月扣薪三分之一的強制執行,也可以避免在更生程序開始前,房子即被房貸銀行拍賣而無家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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