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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0 週一 200712:22
  • 扣薪水問題說明


1.種類:
扣押命令:法院通知公司,先把薪水扣下。但是,只准扣不准收,換句話說 ,你錢收不到,銀行也收不到,但是利息還再算。
收取命令:法院通知是銀行可以開始跟公司收取了,但是,只要有其他銀行想併案扣薪,法院都會在薪水1/3的範圍內准許的。不過,各家銀行扣到的錢非常的少,也等於是在繳利息而已。
支付轉給:就是公司把扣下ㄉ錢送到法院。6~12個月後,法院再看總共幾家銀行進來分,按比例發放。但是,這6~12個月ㄉ利息銀行不會停止計算。
移轉命令:就是法院將向公司收取薪水ㄉ權利交給那家銀行自己去跟公司處理。換句話說,這個薪水的收取權利已經被那家銀行扣走了,其他銀行不能再從剩下的2/3去扣。所以,扣薪的公司會僅限一家。比較容易扣到本金。
2.建 議:從上面可以知道,移轉命令對於債務人的還債最有幫助。不過,也有法院會在移轉命令發出後,還准許銀行併案的。這裡,我會建議,欠款人可以試者請法院書記官向法官說明上述的問題,希望用移轉命令,讓被扣的錢能做最有效的運用。
3.補救措施:要是扣薪確實會影響到生活時,可以請法院少扣ㄧ點。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聲明異議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條,內容如下: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禁止執行之債權)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就是公司的薪水),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條 關於第一百二十二條部分:
(一) 本條所稱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是否生活所必需,應就債務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人數及當地社會生活水準等情形認定之。
(二) 債務人應領之薪資、津貼或其他性質類似之收入,除酌留債務人及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外,得為強制執行。
ㄧ般的判斷標準
就是薪資-生活費( 所得稅的免稅額/12:74000/12=6000)-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需( 所得稅的免稅額/12: 60000/12=5000)-幼童教育( 學費 )-ㄧ般房屋租金( 這點不ㄧ定 )-必要保險費用(勞、健保費用)
舉例:
薪水24000---應扣薪8000元。
但24000 - (生活費6000) - (扶養父母5000*2=10000) - (健保費500*3=1500) – ( 房屋租金視狀況5000 )=1500。
(差6500) 這就是你可以向法院主張減少的部分,只要將每月固定支出,附單據(證明)向法院聲明異議即可。
4.執行的發動時間:
一般執行:支付命令確定(約45天)+申請執行(約15天)=60天 。
民事判決確定(約75天)+申請執行(約15天)=90天 。
假扣押執行:假扣押聲請(約7天)+申請執行(約15天)=2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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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4 週六 200712:31
  • 收到動產查封函怎麼辦


動產查封函:就是通知你要到你家、查封冰箱、電視...的信件
建議的處理方式如下:
1. 真正能查封你東西的只有「法院」,而法院的公文ㄧ定會有「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的字樣。其他的都只有通知的性質,並不能真正的去查封。
2. 那法院如何判斷哪些財產可以查封呢?
(1)名下的財產:不管不動產、動產、薪水、股票、銀行帳戶.......都可以查封。
(2)其他動產:有些財產雖然是你的,但是,因為沒有登記( 例如上面的電視機冰箱…等 )
所以,要用下面的方式判斷:
A.房屋所有人是誰?通常是誰的,裡面的東西就是誰的會被ㄧ起查扣。
B.雖然,不是所有人,但是是「戶長」,可以被認定為家中物品的所有人。
C.不是所有人、戶長,但是承租人。也是可以被認定是家中物品的所有人。
由於銀行不可以也不敢亂查封無法確定所有人的物品,所以,不用過度擔心。
其實,銀行一般很少會查扣動產( 只有在賣房子時,會ㄧ併賣掉家中物品 ),而法院查扣動產前,還是會發文通知你。要是查扣當日,並沒有「找到」這些動產,就沒辦法查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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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2 週四 200712:27
  • 信用破產得紀錄會管制多久


目前聯合徵信中心(一般簡稱聯徵)的規範,財政部92.08.18台財融(二)字第 0920039069號函核備及公告之當事人資料揭露期間為:
(一)逾期、催收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呆帳紀錄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二)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三)破產宣告紀錄,自宣告日起揭露十年。
(四)信用卡資料
(1)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之日起揭露五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三年,但最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2)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3)信用卡戶繳款資料揭露期限,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三年。
(五)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六)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資料來源: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http://www.jcic.org.tw/)
【提醒您】
上述聯合徵信中心的規定,已有部分於93及94年1月16日起略做修正:
第(一)點:逾期、催收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第(二)點: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六個月。
第(四)點(1)小點: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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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1 週三 200712:25
  • 什麼是信用破產


「信用破產」指的是在「聯合徵信中心」被註記了信用不良的紀錄
(如信用卡強制停卡、帳款逾期、退票、破產...等)
與法律上的破產並不ㄧ樣。並不需要向法院聲請
簡單來說,就是連續三個月不向銀行繳款
經銀行報送聯合徵中心,達到凍結欠款人信用的效果
信用破產後,除了會被銀行註記(強制停卡、帳款逾期、退票、破產...等)
這些信用異常的紀錄外,還會發生下列的效果:
1.被銀行列為信用不良客戶而導致將來欲向銀行週轉資金的困難(包括向代辦公司的申辦)
2.構成銀行貸款(例如房貸、信貸、信用卡…等)契約加速終止條款效力的發生。
也就是會立即喪失分期清償或是享受循環信用的條件(實際仍須視各合約內容)
而需一次繳清所積欠的全部金額
很多人就是在這種無法一次處理全部債務的情況下,開始背負著高額的利息與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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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5 週一 200712:46
  • 卡奴卡債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如何異議


法院支付命令上最後寫中華民國○○年○○月○○日是支付命令的作成日,但異議要從支付命令送達日開始計算,於20日內提出,不是支付命令的作成日開始計算,所以收受支付命令的日期很重要,關係提出之異議是否合法,支付命令上的債務人姓名是誰,那就是誰去異議,如未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
不用到法院買狀紙,用word繕打,狀紙不必有格線,格線是為便利寫狀紙的人而設的,如果用電腦打,不必有格線!將「例稿」複製轉貼到word,將姓名、地址、法院案號(○○年度促字第○○○號支付命令)、股別寫清楚,到服務台親自遞狀。
異議主要是使支付命令無法確定,否則,爭執實體問題已無意義,因為強制執行即將開啟,執行法院會查扣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包含存款、房屋或土地)。
如果異議合法,民事法院會通知開庭,或是先進入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還是回到訴訟上,債務人會變被告,債權人會變原告,爭執的實體問題可在訴訟上提出,由法院實質審理原告有無理由,所以異議狀上對於實體問題不用翔實記載。
【例稿】(參考司法院網站內之訴訟狀例)
民事異議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新台幣 元
聲請人 李○○ 住:○○市○○路○○號
(即債務人)
債權人 王○○ 住:○○市○○路○○號
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事:
異議人於○○年○月○日收受貴院○○年度促字第○○○號支付命令的送達,命異議人於20日內清償債款。但由於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向貴院提出異議。
此 致
台灣○○地方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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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0 週六 200711:51
  • 卡奴卡債 強制執行之扣薪部份


扣押薪水債權有數額的限制,薪水債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所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依該條規定之方法強制。然而,並非債務人全部的薪水均可以執行,以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現行法雖未就薪水債權不得扣押之部分明確規定,但實務上認為,薪水並非全部維持生活所必須,如除去最低必須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強制執行(五七台抗一六二判例)。而就扣薪三分之一的比例,並非不得變更,仍應就具體個案,斟酌債務人之薪水數額及扶養家屬之人數,決定扣押之比例。對於扣押之比例如有不服,債權人或債務人均得聲明異議請求救濟。故債務人可就依其具體個案,對其扣薪三分之一部份,如有不足供其生活所必須,可聲明異議請求救濟。
依強制執行規定,強制執行薪資最高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但並不是所有的債權人都可查封三分之一,是所有的債權人都在三分之一以內作分配,三分之二是債務人可以留下的薪資,其係為顧及債務人的生活所須最低標準,計算式如下:
假設薪水是3萬,只能強制執行扣1萬,但有二個以上債權人對其每月薪資為強制執行,就依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來分配1萬,如果甲債權是150萬,乙債權人是50萬,就將1萬元分成四份,A分得四分之三(7500元),B分得四分之一(2500元),以此類推。
抵押借款部份只能針對所抵押借款之不動產有優先受償權而已,如果抵押權人強制執行抵押權以外之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仍為普通債權人,並無優先受償,地位仍與其他債權人同等,唯針對所抵押借款之強制執行部份,抵押權人於設定抵押權之金額範圍內有優先受償權!
例如:不動產被銀行設定抵押權新台幣350萬元整,但實際借款金額為350/1.2=約290萬,但債權人對銀行欠有卡債80萬,如果此不動產經法院拍賣,此銀行之分配款如下:
第一順位分配款為290+60(卡債)=350萬(抵押權金額範圍內)
普通債權部份金額為290+80-350=20萬...這20萬要與其他無抵押權之債權人依比例分配。
以上是以未計息計算,如加入利息及稅金則算法又不同,通常法院原則上只會執行債務人薪水的三分之一,不論債務人多少人、不論債權額多大,所以這有可能是法院在執行時,有二個股在進行,所以疏忽了,應該請第三人(也就是你的公司)發函一個第三人異議狀給執行處,說債務人(你)已經有一個執行在了,請他們重發一份執行命令將所有債權額只限制在扣薪水三分之一之內去比例受償。
強制執行法第31條 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繕本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並置於民事執行處,任其閱覽。
強制執行法第32條 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
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
強制執行法第32條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也就是說,不管多少人來強制執行都只能查封薪資總額三分之一,然後共同參與分配,不會每一次都扣薪資總額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之Q&A:
Q1.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沒有勞保資料,薪資所得亦沒有報
稅,只有健保資料,這樣是不是還可以查到債務人的工作地點?
A:若照規定來是不行!
Q2.如果知道工作地點就可以請求強制執行嗎?
A:如果有用債務人名義發薪,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沒有用債務
人名義發薪,不可以強制執行!
Q3.如果每個月的收入都已經不敷支出了,是不是還必須優先被
強制執行扣款?
A:是!
Q4.還款的金額是不是還有商量的空間?
A:沒有,強制執行將扣薪水基本上最高為薪資三分之一,為保
障人民的生存權,銀行僅想增加,不可能減少!但礙於法令,基
本上只能扣薪三分之一。
Q5.如果薪水的大部分是要歸還民間借貸,遭到強制執行後是否
依強制執行為優先償還?
A:民間借貸之償還,若非透過法令,其償還與法令無關,強制
執行優先償還,民間借貸若無執行則無法參與分配,依法令不管
幾份執行名義,基本上僅能扣押薪水三分之一,就其扣薪三分之
一來參與分配!
Q6.是不是本票裁定只是先拿到債權憑證,確定債務人有收入才
請求強制執行扣款嗎?
A: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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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4 週四 200702:16
  • 金管會提供民眾解決卡債四步曲


步驟一:由本人或受委託親屬備妥完整申請文件,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申請,勿聽信代辦公司或他人提供不切實之方法。債務協商諮詢專線,銀行公會 (02) 8596-1629、8596-2333、8596-2345)。
步驟二:最大債權銀行收到債務人申請文件第三個營業日起,各債權銀行應全面暫停催收(含自行催收及委外催收),如銀行有違反規定,消費者請向本會檢舉(02)2536-0721。
步驟三:最大債權銀行對於符合一致性協商條件之案件自收件後至協商通過不得超過8個工作日,非一致性協商條件者不得超過13個工作日為原則,如有違反規定者,請向本會檢舉(02)2536-0721。
步驟四:如民眾遭受不當催收,請檢具具體事證,向本會銀行局(02)2536-0431申訴;如遭暴力脅迫催收者請洽內政部警政署檢舉,電話110或0800-000-110。
針對坊間代辦公司以代替消費者協商還款,免除消費者面對銀行之訴求,對外招攬代消費者申請協商還款之業務,並收取相當費用乙事。
金管會再次呼籲,為避免消費者支付不必要之費用及所交付文件遭到不肖業者利用,衍生不必要的資料外洩問題,申請協商應由本人或受委託親屬提出辦理。
金管會就代辦公司廣告不實部分,業己移送相關單位處理,並已轉知各金融機構不得接受代辦公司代債務人申請協商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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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1 週六 200711:52
  • 財產被假扣押 10天內可抗告


讀者T先生問:
家中有塊土地,是父親繼承自爺爺的祖產,由好幾個親戚共同繼承,但其中一堂兄將土地抵押貸款,並由其他共同繼承人當連帶保證人,父親也是連帶保證人之一,堂兄還不出貸款,除父親外,其他連帶保證人名下都沒財產,土地已遭法院查封拍賣,但流標,父親的財產也被假扣押,無法轉讓,我們該怎麼辦?
律師莊秀銘答:
T先生您父親在堂兄與他人的借款中當連帶保證人,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既然堂兄還不出錢,債權人依法可向您父親等連帶保證人的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要求償債,而其他的連帶保證人名下既無財產,債權人依法可要求您的父親還清所有的貸款。
此外,債權人還可對您父親的財產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防止您父親脫產,您父親如果要請求法院撤銷假扣押命令,可在收到假扣押裁定10天內提出抗告,要求法院撤銷假扣押。
您父親提抗告時,要舉證主張並無脫產的可能而沒有假扣押的原因或欠缺其他假扣押的合法要件,例如債權人根本沒有向法院釋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未提供擔保,即得向法院主張假扣押裁定不合法而請求撤銷。
但如果假扣押沒有不合法情形,您的父親還可以向法院提供反擔保,也就是說,將假扣押裁定所定金額加以提存以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此外,您父親還可以向法院請求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如果債權人超過法院所定的期限仍未提出本訴,您父親即可請求法院撤銷該假扣押裁定。
(萬律聯合法律事務所莊秀銘律師解答,記者劉志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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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1 週日 200700:24
  • 債務更生清理未來求職、出國.均會受影響.生活受約束


  債務清理條例適用積欠銀行一千兩百萬元以下無擔保債務的卡奴,包括更生及清算兩項程序,如果債務人仍有能力還錢,就不宜走入清算程序。不論是透過債清法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即使免除部分債務,但代價不菲,已嚴重損及個人信用,未來求職、均會受影響,生活也受嚴厲約束,所以不能只見其利不見其害而一錯再錯。
  雖然許多銀行擔心債清法上路帶來的衝擊,但由於三讀通過的新法與原來的草案已有明顯出入(尤其是取消掉允許債務人可在長達十年的更生期間只支付利息無須還本的自用住宅特別條款),權利義務規範明確嚴格,並未偏袒債務人,而且公告之後有九個月的緩衝期,對於國內金融業的實質衝擊可望降低。然卡債族大多對債務清理法的全貌始終不清楚,對個人破產機制產生不切實際的虛幻期待。
  根據金管會統計,去年初開始的債務協商機制,迄今總額達三千三百多億元,債務協商人數達廿七萬人,繳款率目前下降到八四%以下,近期未依期還款的毀諾率更直線上升。其中必有許多人認為一旦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就可回頭走更生程序,這是錯誤的,法已明定已完成債務協商者,不具聲請資格。這類幻想與挑戰還有多,立法只是處理問題的開端,沒有相關完善的配套機制出現,貿然實施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會養成債務人不負責任的心態,徒然增加道德風險。
  破產法實施期間,破產金額就已經遠超過211億港元,台灣如果沒有做好相關配套措施,恐怕金額必不會減少。要根本解決卡債族問題,讓弱勢卡奴有「更生」的機會,只有從教育做起,推廣信用至上的理財觀,降低非理性債務的發生,而非通過「債務清理條例」就可立即解決。社會弱勢理應受到保護,保護的原意並非一味給他們魚吃,而是應該教他們怎麼釣魚。擬訂任何法令都要思考對社會風氣的影響,如果沒有好的配套措施,貿然實施債務清償條例,對整體社會的危害相當大,在國外甚至有民眾利用此法作為有錢不還的藉口,甚至認為是理財的工具或政府的福利,這應作為我們的借鏡。
  政府的態度應堅決,即刻研擬新穎宣導計畫,強化大眾教育,宣導在聲請破產前的其他選擇、各項清理債務方式的權利義務比較及其對個人經濟社會生活的影響、信用無價與正確的理財觀等,並須強調聲請破產是最後的手段,是讓個人實在無力償債時的快速退場機制,絕非免債的捷徑。以免借錢不還的心態蔓延擴大,不僅使金融業的信評惡化,甚至使銀行緊縮信用,導致地下金融的再度崛起,將向銀行借錢逼成有錢人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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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01 週二 200701:56
  • 接到法院支付命令不必慌張!


支付命令意義說起:
民事訴訟法中的支付命令,規定在第六編督促程序中,支付命令的意義,是在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中明定「債權人的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報上所報導的歹徒是利用偽造被害人的本票,來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是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聲請條件。支付命令的核發,依第五百十二條的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是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來審理。只憑債權人在書狀上所記載聲請的事實與理由來審核,如果聲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的規定,就要核准。或許有人要問,法院審理支付命令,為什麼會那麼草率?
其實民事訴訟法所以規定支付命令制度,無非要讓一些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對於債權數額都無爭執的案件,藉由支付命付的程序,迅速得到確定,因此在審理程序方面力求簡化。但是也規定若干機制來保護債務人的權益,像債權人有對待給付未履行,支付命令的送達應於外國行之。或要依公示送達的方法行之,依第五百零九條規定,都不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三個月內不能送達與債務人,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的送達以後,可以在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對支付命令的一部或全部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在合法的異議範圍內失去效力。
由法院視訴訟的標的大小,分別依調解程序或者審判程序進行調解或者審判。所以,無緣無故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不必驚慌,只要在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不可以置之不理,錯過異議的救濟時機,讓支付命令確定,成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法定文書,到時候再想救濟,就得大費週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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