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忠和小萍是一對年輕的小夫妻,兩年前,阿忠和朋友合夥經營服飾店,小萍則擔任店員,不過,服飾店因經營不善而虧損連連,每個月的營業額僅5萬元,連承租店面的租金都不夠。

  阿忠不得已向銀行辦理了信用貸款100萬元,並且由小萍擔任連帶保證人。然而阿忠投入的資金仍然不能讓服飾店起死回生,在連續的虧損下,阿忠的服飾店倒閉,而阿忠也累積了250萬元的債務無力償還。

  由於阿忠與債權銀行間的前置協商程序談判破裂,因此債權銀行開始向小萍追償連帶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小萍不得已只好向娘家借了20萬元先清償給銀行。阿忠決定到工廠上班,並且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如果阿忠進入更生程序,小萍該怎麼配合辦理,才能保障自己連帶保證人的權利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除了沒有經營生意的普通受薪階級外,經營小規模生意的人,只要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五年內的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而發生債務不能清償的困難時,都可以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自己的債務。

  本案中,阿忠雖然經營服飾店,但是服飾店的月平均營業額僅5萬元,屬於小規模營業,因此阿忠可以在前置協商失敗後,依法向法院提出更生程序的聲請。

  由於小萍擔任阿忠的連帶保證人,根據民法相關規定,債權人可以任意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全體,請求部份或全部的給付。因此債權銀行有權向阿忠或是小萍請求清償這100萬元債務及利息。

  而連帶保證人在代替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後,仍然可向主債務人求償。也就是說,小萍代替阿忠清償債務之後,法律上仍然可以向阿忠求償。

  因此,小萍也是阿忠的債權人之一,阿忠向法院提出更生程序的聲請之後,應該要據實陳報所有的債權,包括債權銀行和連帶保證人小萍都應該要列入更生債權中。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會裁定公告並且送達給所有債權人。在小萍接到該裁定之後,仍然應該要檢附當初所簽下的保證債務契約書,將自己為阿忠作保的債權向法院陳報,才能完整保障自己的權利。

  然而,小萍到底應該陳報多少債權呢?理論上,小萍所負擔的是阿忠向銀行借貸的100萬元債務,而且小萍是以連帶保證人的身分負擔連帶保證債務。依據民法的規定,小萍所負擔的保證債務就是100萬元及其利息,因此小萍可以陳報的債權應該是100萬元。但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如果債權銀行已經陳報了相關債權,小萍就不可以再重複陳報。

  以本案為例,如果債權銀行已經陳報了80萬元的債權,那麼小萍就只能針對自己先前為阿忠所償還的20萬元向法院陳報。

  要注意的是,依照消債條例第71條規定,更生程序不會影響債權人對保證人求償,因此雖然阿忠提出更生的聲請,縱使阿忠透過更生方案獲得免責,但是將來債權銀行仍然可以就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仍不足的部分,向連帶保證人小萍求償。

  如果債權銀行在阿忠履行更生方案完畢獲得免責後,轉而向小萍求償,小萍在清償之後,仍然可以依照消債條例第73條的規定,要求阿忠依照更生方案的條件對小萍履行清償債務責任。(系列20)

(本專欄由經濟日報與法扶基金會合作,讀者若有債務清理條例相關疑問,可簡述問題,並附上聯絡方式,寄到fortune@udngroup.com.tw,本專欄會以化名個案報導方式為讀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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