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林是一位上班族,五年前為了結婚購買房屋而背負500萬元房貸,由於小林的子女陸續出生、就學,小林逐漸繳不起房貸,為了保住房子,小林只好向銀行辦理現金卡和小額信貸繳交房貸。

以卡養卡的結果,小林陷入了無法清償的危機,銀行為了追討債務,向法院聲請扣押小林三分之一的薪水,並且對小林的房子提起假扣押。小林雖然嘗試與債權銀行協商,無奈協商並未成立。小林聽說一旦房子被查封或是薪水被扣押,就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這是真的嗎?小林該怎麼保全自己的財產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不管之前債務是否已經判決確定,或是正在強制執行,債務人都可以在有清償困難的時候,按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選擇以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

依照消債條例規定,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審核後便會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一旦法院進入程序,所有的無擔保債權人,包括銀行等,都必須按照更生或清算程序行使債權。

也就是說,除了房貸銀行這類有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在債務人逾期未繳房貸時可拍賣房子外,其他債權人在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後,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返還借款的訴訟,或是強制執行。

就算已經進行中的強制執行或訴訟,也必須一併停止,如此才能確保所有的債權人都處於公平受償的基礎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本案中小林的薪水雖然被強制執行按月扣薪三分之一,一旦小林在協商不成立後,向法院聲請更生,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所有的強制執行都會停止,因此,小林的薪水將可以獲得保全,不會再被強制扣薪。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小林有一筆「自用住宅房貸」,如果小林在聲請更生時,和自用住宅房貸的房貸銀行達成還款共識,並且把這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清償方案納入更生方案,在經過法院認可之後,房貸銀行也不能再對小林行使抵押權,拍賣小林的房子,而必須按照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行使權利。

然而,法院自受理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到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仍然有一段等待期間,若債務人擔心自己的薪水持續被扣押或房子被拍賣,可以在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同時,一併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藉由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施以保全處分,禁止所有的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如此即可避免債務人的財產在法院尚未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被債權銀行以訴訟或強制執行的手段加以處分,也可以確保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期間內的基本生活尊嚴及居住的權利。

本案中,小林可以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時,一併請求法院對自己的財產施以保全處分,如此一來,就可以停止債權銀行強制執行,不但可以停止按月扣薪三分之一的強制執行,也可以避免在更生程序開始前,房子即被房貸銀行拍賣而無家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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