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種類:

扣押命令:法院通知公司,先把薪水扣下。但是,只准扣不准收,換句話說 ,你錢收不到,銀行也收不到,但是利息還再算。

收取命令:法院通知是銀行可以開始跟公司收取了,但是,只要有其他銀行想併案扣薪,法院都會在薪水1/3的範圍內准許的。不過,各家銀行扣到的錢非常的少,也等於是在繳利息而已。

支付轉給:就是公司把扣下ㄉ錢送到法院。6~12個月後,法院再看總共幾家銀行進來分,按比例發放。但是,這6~12個月ㄉ利息銀行不會停止計算。

移轉命令:就是法院將向公司收取薪水ㄉ權利交給那家銀行自己去跟公司處理。換句話說,這個薪水的收取權利已經被那家銀行扣走了,其他銀行不能再從剩下的2/3去扣。所以,扣薪的公司會僅限一家。比較容易扣到本金。

2.建 議:從上面可以知道,移轉命令對於債務人的還債最有幫助。不過,也有法院會在移轉命令發出後,還准許銀行併案的。這裡,我會建議,欠款人可以試者請法院書記官向法官說明上述的問題,希望用移轉命令,讓被扣的錢能做最有效的運用。

3.補救措施:要是扣薪確實會影響到生活時,可以請法院少扣ㄧ點。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聲明異議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條,內容如下: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禁止執行之債權)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就是公司的薪水),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條 關於第一百二十二條部分:

(一) 本條所稱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是否生活所必需,應就債務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人數及當地社會生活水準等情形認定之。

(二) 債務人應領之薪資、津貼或其他性質類似之收入,除酌留債務人及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外,得為強制執行。

ㄧ般的判斷標準

就是薪資-生活費( 所得稅的免稅額/12:74000/12=6000)-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需( 所得稅的免稅額/12: 60000/12=5000)-幼童教育( 學費 )-ㄧ般房屋租金( 這點不ㄧ定 )-必要保險費用(勞、健保費用)

舉例:

薪水24000---應扣薪8000元。

但24000 - (生活費6000) - (扶養父母5000*2=10000) - (健保費500*3=1500) – ( 房屋租金視狀況5000 )=1500。

(差6500) 這就是你可以向法院主張減少的部分,只要將每月固定支出,附單據(證明)向法院聲明異議即可。

4.執行的發動時間:

一般執行:支付命令確定(約45天)+申請執行(約15天)=60天 。

民事判決確定(約75天)+申請執行(約15天)=90天 。

假扣押執行:假扣押聲請(約7天)+申請執行(約15天)=2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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