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條例適用積欠銀行一千兩百萬元以下無擔保債務的卡奴,包括更生及清算兩項程序,如果債務人仍有能力還錢,就不宜走入清算程序。不論是透過債清法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即使免除部分債務,但代價不菲,已嚴重損及個人信用,未來求職、均會受影響,生活也受嚴厲約束,所以不能只見其利不見其害而一錯再錯。

  雖然許多銀行擔心債清法上路帶來的衝擊,但由於三讀通過的新法與原來的草案已有明顯出入(尤其是取消掉允許債務人可在長達十年的更生期間只支付利息無須還本的自用住宅特別條款),權利義務規範明確嚴格,並未偏袒債務人,而且公告之後有九個月的緩衝期,對於國內金融業的實質衝擊可望降低。然卡債族大多對債務清理法的全貌始終不清楚,對個人破產機制產生不切實際的虛幻期待。

  根據金管會統計,去年初開始的債務協商機制,迄今總額達三千三百多億元,債務協商人數達廿七萬人,繳款率目前下降到八四%以下,近期未依期還款的毀諾率更直線上升。其中必有許多人認為一旦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就可回頭走更生程序,這是錯誤的,法已明定已完成債務協商者,不具聲請資格。這類幻想與挑戰還有多,立法只是處理問題的開端,沒有相關完善的配套機制出現,貿然實施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會養成債務人不負責任的心態,徒然增加道德風險。

  破產法實施期間,破產金額就已經遠超過211億港元,台灣如果沒有做好相關配套措施,恐怕金額必不會減少。要根本解決卡債族問題,讓弱勢卡奴有「更生」的機會,只有從教育做起,推廣信用至上的理財觀,降低非理性債務的發生,而非通過「債務清理條例」就可立即解決。社會弱勢理應受到保護,保護的原意並非一味給他們魚吃,而是應該教他們怎麼釣魚。擬訂任何法令都要思考對社會風氣的影響,如果沒有好的配套措施,貿然實施債務清償條例,對整體社會的危害相當大,在國外甚至有民眾利用此法作為有錢不還的藉口,甚至認為是理財的工具或政府的福利,這應作為我們的借鏡。

  政府的態度應堅決,即刻研擬新穎宣導計畫,強化大眾教育,宣導在聲請破產前的其他選擇、各項清理債務方式的權利義務比較及其對個人經濟社會生活的影響、信用無價與正確的理財觀等,並須強調聲請破產是最後的手段,是讓個人實在無力償債時的快速退場機制,絕非免債的捷徑。以免借錢不還的心態蔓延擴大,不僅使金融業的信評惡化,甚至使銀行緊縮信用,導致地下金融的再度崛起,將向銀行借錢逼成有錢人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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