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意義說起:
民事訴訟法中的支付命令,規定在第六編督促程序中,支付命令的意義,是在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中明定「債權人的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報上所報導的歹徒是利用偽造被害人的本票,來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是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聲請條件。支付命令的核發,依第五百十二條的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是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來審理。只憑債權人在書狀上所記載聲請的事實與理由來審核,如果聲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的規定,就要核准。或許有人要問,法院審理支付命令,為什麼會那麼草率?
其實民事訴訟法所以規定支付命令制度,無非要讓一些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對於債權數額都無爭執的案件,藉由支付命付的程序,迅速得到確定,因此在審理程序方面力求簡化。但是也規定若干機制來保護債務人的權益,像債權人有對待給付未履行,支付命令的送達應於外國行之。或要依公示送達的方法行之,依第五百零九條規定,都不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三個月內不能送達與債務人,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的送達以後,可以在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對支付命令的一部或全部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在合法的異議範圍內失去效力。
由法院視訴訟的標的大小,分別依調解程序或者審判程序進行調解或者審判。所以,無緣無故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不必驚慌,只要在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不可以置之不理,錯過異議的救濟時機,讓支付命令確定,成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法定文書,到時候再想救濟,就得大費週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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